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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生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事实上在“一审”判决后,男子所谓的不服上诉就注定是“困兽之斗”。毕竟就因为搭讪被拒,就要刺死对方,这总让人觉得不可理喻。当然法理的判定还不完全是基于道德的趋向,但是从既定的常识入手,这样的恶人恶行要是不彻底重击,确实也是难抚人心。

只是仅是以“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生”的标签去认知案情,应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法理已经给出定性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基于性别关系的考量进入更普遍的探讨。然而,即便性别关系下的情感互动总被人们谈论,但是真正能回到人本身去看待情感的人其实并不多。

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撇开小众的“性偏好”不谈,我们可默认男性是喜欢女性的。但真要是追根究底的讲,可能这种说法就显得有些太笼统,因为以“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生案”中的“喜欢逻辑”而言,是“我喜欢你,不管你喜不喜欢我”。

并且在“喜欢逻辑”背后还潜藏着“必须从我,否则弄死你”的“暴虐逻辑”。此刻,我们再去看“喜欢逻辑”,似乎就觉得有些可怕。不过回到现实中,这样的“男性心理”确实不在少数,虽然不见得都会走向“必须从我,否则弄死你”的地步。

但是对于“女性蔑视”确实是存在的,他们只把女人视为泄欲道具,无论哪个女人,只要具有触发欲望的“女性符号”特征,就能让他们瞬间产生反应,就像巴甫洛夫那条听见铃声便流口水的狗,实在可惊可叹。

当然在现实中的大前提是,只要不对别人产生伤害及影响,貌似相关心理的活动和生理的反应也都算正常。不过在性别二元制的性别秩序里,深植于核心位置的便是“厌女症”。尤其是“喜欢”女人的男人的“厌女症”。

要清楚,在“喜欢”女人的男人的“厌女症”中,男性们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符号化女性”,也就是只要具体的女性符合“喜欢的形象”,那么就会较为主观的进入自己的视线。这里面分两种介入的视角:其一是,从“喜欢”入手,最终直抵对方的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爱情构建;其二是,从“喜欢”开始,以“玩弄”结束。

就“其一”来讲,其实也并不那么“单纯”,当然我们的世界本就不那么单纯,所以纯粹的爱情总是在言说层面,真要是细微的掰扯下去,十之八九的感情经不住检验,这时候市井的智慧就凸显出威力,以至于“合适”,“过日子”这些含糊其辞反倒成为基本尺度。

而“其二”的问题,其实门槛是比较高的,不仅是生理层面,也在于社会地位(经济的,圈层的等)。当然有些小年轻男性强调自己“睡过”、“干过”很多女性来凸显自己的“性豪”,基本上属于年轻无知的表现,而我们此处谈论的“玩弄”不仅在于“身体”,也在于“精神”。

另外女性似乎总是被物化和被定义。被物化的女性,这其实在生育和取悦的认知中已经被普遍推开,很多时候之所以女性们不会太掰扯,就在于以“性别弱势”为底色的婚姻交换系统里,她们有时候可以拿到对应的补偿,所以就显得没那么尖锐。

至于被定义的女性,基本上以两条路径展开,第一条路径,女人是诱惑者;第二条路径,女人最后一定被快感支配。这种两种路径不难理解。首先“是女人先勾引我,可不是我的错”,所以男人的欲望由此免责。

这导致,即便是把不情愿的女人强行“推倒”,最后还是以女人的快感结束,仿佛在说:“怎么样,你不也有快感吗?”。不得不说,在被定义的女性里,包括女性特征的阐释也都在男性这边。只有较为少数的女性可以突破既定的框架,与男性平起平坐,甚至也可以推到“男性”。可本质上,还是“男性强势”那套逻辑,并非真正的超越。

所以,回到性别主义相争,从女性奚落男性开始,就注定很难走向绝对的“两性平权”。可我们依然要承认,在两性关系之外,人与人的关系可能更值得我们去关注。由此推开的人群中的人渣就不至于完全归咎于性别标签。

因为渣女渣男确实都是存在的,索性强调人渣更中性一些。当然,就上述案件中的男子而言,在刺死女生之前,就已经犯下过案子。而这里之所以强调“厌女症”,并不在于这是不是主要的触发因素,而在于这种问题也该被一同直面。

并且,对于打算进入婚恋系统中的男女来讲,真是先别急着“慕强”,而是要看清楚自己处于什么级别,再去找寻对应的意中人。要不然总想“慕强”,结局往往就是被“强欺”。甚至,运气不好遭遇人渣,多数时候破财还是小事儿,就怕把命也一同丢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