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敬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遂宁市首例撤销婚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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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春节前夕,外出务工返乡的90后小伙敬某经人介绍与何某相亲相识,二人一见钟情,短暂相处一月有余便于2021年1月25日在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共同生活,并定于2021年2月3日举行婚宴。

但在敬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两天后,何某便发病入院,这时敬某一家才得知何某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疾病。敬某无法接受,双方取消婚宴,何某家人也退还敬某彩礼。敬某认为何某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故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庭审中,何某也当庭确认自己十多岁时就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敬某确实不知情,同意撤销他们短暂的婚姻关系。射洪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敬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关系。

释法明理

判决后,赵晓娟法官对患病的何某及家人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希望何某能积极配合治疗、放松心情,争取早日康复。同时亦告知何某及其家人,在何某病情尚未治愈时如确实遇到心仪之人一定要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病情,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不仅给自己也给他人造成伤害。

何某及家人表示经过这次的案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会听从法官劝解,积极治疗。判决后,射洪市人民法院已向双方当事人及民政局送达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亦明确表示不会上诉,本案得到圆满解决,也系新法新判的司法新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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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VS

新法

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若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来源:射洪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霁雯 孙 各

责编:林 敏

审核:冉启香

终审:李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