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兰亭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号)《广南县兰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颁布,第 679 号修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24 号)的相关规定,确保兰亭水库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通告如下:

01

在兰亭水库工程建设征占地区和水库淹没线海拔高程1084.81 米以下范围内(涉及到坝美镇石山社区兰亭居民小组),严禁新增、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严禁开发土地;严禁修建房屋、晒场、加工厂、宅基地、砖瓦厂、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圈舍、鱼塘、养殖场等设施;严禁建工厂、企业、矿山、公路、桥涵、拦水坝、水利设施、水电、排管沟渠、送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设施等工程;严禁开荒、造田、造地、新栽种农作物、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严禁新葬、迁入坟、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清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支付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

02

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正常出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及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安置对象对待,搬迁时不予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03

上述区域内禁止突击性分家立户,确实需要分家立户的,必须通过社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或证明后,公安部门方可按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04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广南县兰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实物指标的真实、全面、准确,确保区域内群众的合法权益。

05

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搬迁安置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0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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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