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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犯罪,一般来说失窃物品多为手机、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品,近日,泰兴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这次小偷觊觎的竟是墓葬里的钱财。

“在农村,祖坟被挖可是天大的事,报警的群众都非常愤怒。”检察官翻阅电子卷宗时说。2020年3月23日,一起特殊的盗窃案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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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60岁,已经是个爷爷辈的人,平时一个人生活,没有老伴和子女。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由于缺钱用,他把主意打到了村上的公墓里。没有额外的工具,他竟然选择了徒手盗墓。因有次他亲眼看到公墓里人家入葬亲人的时候,在墓穴里面放了点钱,便想碰碰运气,到公墓里面去扒墓穴,偷点钱或者值钱的东西,解决一时的手头紧张。

第一次,他从一个墓穴里偷了一元硬币;第二次,他从另一个墓穴里面偷了现金和两条黄果树香烟;第三次,他换了一个墓穴,又偷了一元硬币和两包玉溪香烟;第四次,他看准了一个他认为比较有钱的墓穴,偷了500元现金。

第一次动手时,他心里还是很紧张的,总是回头张望有没有人,直到带着墓穴里的财物离开,才放下心。后来几次,老王发现没啥意外情况,反而轻车熟路许多,直到案发,他的侥幸心理才完全打破。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即便是贪小便宜,也可能涉嫌犯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院判决

泰兴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老王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毁死者之墓、伤生者之心,未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判处实刑。以盗窃罪对老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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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

孤家寡人其实并不可怕,年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劳而获,做出违法犯罪的事。

每年盗窃案不少,因怪癖盗窃内衣内裤、因饥饿盗窃村里人的粮油的,这样的作案手法检察官都有遇到过,但盗公墓的少有,实属缺钱更是缺德,晚节不保,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将处以罚金。

法官说法

关于陪葬物品是否属于公民私人财产的问题。

承办法官秦晓林表示,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家属为表达对死者的怀念或其他目的,陪葬适量物品,这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文化传统。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允许陪葬物品,但根据法律不禁止的即为不违法的法理精神,这种行为是不违法的。尽管陪葬物品在墓穴内,但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任何转移,依然为死者家属所有,不可被任何人非法占有。

▍文章 来 源: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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