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濮阳这3人酒驾被逮捕...

2021年4月6日,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收到清丰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范某、郝某某的逮捕决定书后,对三人采取了逮捕刑事强制措施。这三起案例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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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9日,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清丰县双庙乡某路段处与另外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现场时,执勤民警发现马某某满身酒气,有涉嫌酒后驾车的嫌疑,便对马某某进行了现场酒精检测。2021年02月20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0.93mg/mL。

2020年9月7日,范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清丰县阳子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范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乙醇含量检验,从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7mg/ml。

2020年7月25日,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清丰县城关镇惠丰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南二百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郝某某现场拒绝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后民警将郝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采集,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9mg/ml。

马某某、范某、郝某某体内的血液乙醇含量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均被羁押在清丰县看守所,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清丰交警温馨提醒: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切勿酒后驾车。

信息来自:畅通清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