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形象,按照莱芜区对城中村(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参照《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核心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莱政办发〔2017〕12号)、《莱城区城中村(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莱城区办发〔2017〕37号)的规定,结合莱芜区东风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友谊路片区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范围:东至长勺路,西至胜利路,北至鹏泉西大街,南至凤城西大街范围内,所有的平房、住宅楼房、沿街楼房、企事业单位住房及办公区(原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加洲丽都、济南市莱芜区人民医院、山东泰钢娱乐城有限公司(银座家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除外)。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拆迁安置地点:集中还房安置区为友谊路片区。

三、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参照莱城区办发〔2017〕37号文件)或者货币补偿(按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四、拆迁步骤:分两期进行,一期为友谊路片区内所有东风社区老户居民平房及沿鹏泉西大街的沿街楼房、副食品宿舍楼及沿街和平房、五金公司1号楼及平房;二期为一期拆除后的剩余部分。

五、拆迁时间:一期2020年七月份;二期另行通知。

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住宅平房补偿标准

1、平房还房按宅基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复及登记为准)1:1比例产权调换,每户还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10 m2。宅基地面积超出所还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划拨土地按照800元/㎡,出让土地按照1305元/㎡进行货币形式补偿结算。所选安置楼房实际套内面积超出应还楼房套内面积的,对10%以内的(含10%),楼房价格按3700元/㎡结算,属于大产权房的,楼房价格按4600元/㎡进行结算;对10%之外的相应面积按安置楼房还房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2、拆迁房屋按照土地性质安置还房(即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出让土地还房及补偿,属于划拨土地的按照划拨土地还房及补偿)。

3、低于100平方米的宅基,最多还1 套楼房。只有一套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还房。

4、对于高压线下社区收费的宅基地,以其缴纳费用单据明确的用地面积予以认定。达到90㎡-120㎡(不含120㎡),最多还一套90㎡住宅;达到120㎡及以上的,最多还一套120㎡住宅,剩余面积按800元/㎡货币补偿。不足90㎡的,还一套90㎡住宅,不足部分按住宅平房补偿标准执行。

5、平房加层,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拆迁并交房的,对加层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从地基开始一次性修建完成的,补助1000元/㎡;在平房上二次加层的,补助6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交房的不予补助,按照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6、平房内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层高≥2.2米的,按照600元/㎡给予补偿;地下室层高<2.2米的,不予补偿。

7、宅基地内外树木及其他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8、安置还房的储藏室按所选安置房对应的储藏室一同还房,地下车位以规划设计为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沿街楼房补偿标准

1、对沿主要道路,由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各项手续齐全的(不得超过初始批准建设面积),一二层按照认定的初始正厅营业建筑面积1:1比例对应安置商业楼房,三层及以上按照1000元/㎡货币化补偿,大门及过道不予还商业面积。

2、属于违法建设的商铺、住房等,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3、与沿街商业房相连的宅基地,按照住宅平房安置补偿标准还房。

4、住宅平房(包括沿街住宅平房)上搞经营的,按照住宅平房安置补偿标准还房。

5、安置商业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楼房设计形成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面积有偏差的,偏差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6、拆迁户不得干涉新建楼房商业部分的设计建设。

(三)居民楼补偿标准

1、对于拆除的规划部门和社区统一规划确认的居民楼房,楼房部分按套内面积1:1比例产权调换安置。所选安置楼房实际套内面积超出应还楼房套内面积的,对10%以内的(含10%),楼房价格按3700元/㎡结算,属于大产权房的,楼房价格按4600元/㎡进行结算;对10%之外的相应面积按安置楼房还房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2、被拆迁楼房配套储藏室的,安置楼房相应配套储藏室,储藏室面积有偏差的不再找补差价。被拆迁楼房未配套储藏室的,安置还房时按2200元/㎡左右的成本价购买。

3、阁楼顶棚低于2.2m的(含2.2米),按照套内面积600元/㎡进行补偿;高于2.2米的,按照套内面积1500元/㎡进行补助。

4、被拆迁楼房有配套车库(原规划用途为车库),配套车库还地下车位;被拆迁楼房无配套车库,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车位。

5、对于一楼带院子的楼房,楼房部分按照本条款第一条执行, 院子属于划拨土地的,院落面积按800元/㎡进行货币补偿;院子属于出让土地的,院落面积按1305元/㎡进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楼房的配套标准:

1、还房标准为简装修,内容包括:外墙保温、防盗门、断桥铝窗,铺设地板砖,卫生间、厨房贴墙面瓷砖,卫生间含坐便池、洗手盆,厨房含洗菜盆,墙面刮仿瓷,铺设闭路、宽带、电话线。

2、安置楼房的水、电、暖、煤气的入户开口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3、太阳能由社区统一确定品牌和价格,由建设方统一组织安装,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五)过渡费、搬家补偿标准: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家完成的(以注销房产后交钥匙并签订交接单为准),一次性奖励5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2.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过渡费)

平房及住宅楼房:每户每年8000元(过渡期暂定三年,自通过交接验收之日起计算,支付至安置房还房月份),按年度支付。

沿街楼房:按认定一层正厅营业面积每月10元/㎡予以补助,补助到安置还房为止,按年度支付。

3.搬家补助费每户3000元(包括搬出搬进)。

(六)房屋拆迁及交接验收

被拆迁户应当在交钥匙验收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注销手续,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注销回执进行房屋验收。无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的,由本人书面承诺、所在社区盖章确认。

(七)安置还房选房办法:

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列入第一批优先摇号选房;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等第一批选房完成后,再进行选房。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被拆除房屋存在纠纷的处理说明:

被拆除房屋如存在产权不明或产权纠纷,可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待产权明晰后,按照标准给予安置,不得影响正常拆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