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之后,很多投资人都愿意选择在一定期限内认缴注册资本,但是当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此时无论是否到期,破产管理人均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全部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案情摘要

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6年12月31日前,股东林某祥、王某芝分别持有股权51%和49%。

2018年6月29日,法院裁定受理对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2018年7月27日,该院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科技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在清查资产和账目过程中发现林某祥、王某芝有未缴纳的出资,故提起诉讼追缴。

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林某祥缴纳未履行出资款项25.5万元,并在该25.5万元范围内对科技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芝对被告林某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王某芝缴纳未履行出资款项24.5万元,并在该24.5万元范围内对科技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某祥对王某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不仅涉及公司的股东,亦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故王某芝、林某祥应按照所占科技公司的股权比例缴纳认缴的出资。科技公司依据持股比例要求林某祥缴纳未履行出资款项255000元及要求王某芝缴纳未履行出资款项245000元的诉请均于法有据,法院均予以支持。科技公司要求王某芝、林某祥承担超过上述款额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科技公司出资款255000元。王某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科技公司出资款245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科技公司有两位股东,股东林某祥持有股权51%、王某芝持有股权49%,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6年12月31日前。该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认缴出资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当公司进行破产程序后,该出资即属于公司的一项破产财产,无论缴纳期限是否到期均应当向公司支付,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