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今天上午9时多,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浙江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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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何某在嵊州城区某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时,因个人疏忽,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发现同行人员未一同上车,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让自己下车,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气愤不肯下车,停留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便关闭车门继续行驶。何某见状跑到赵某身边,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赵某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报警。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发后,何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

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的各类行为,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民应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和谐司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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