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配合征收,房子就“合法”;只要不配合,房子就是违建,自己拆了吧,没补偿。

不少地方存在这样的情况。而吉林长春中级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书,明确提到: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不能导致未登记房屋的性质发生改变。否则,损害行政权威,没有正当性。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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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废品收购站遇到拆迁。2017年2月,长春市规划局二道分局以王先生的废品收购站所建彩钢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贴在建筑上,要求对这处1710平方米的建筑限期拆除。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建筑物不具备合法性,应予拆除,但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涉案建筑未被拆除前王先生已经知悉处罚决定的内容,并提起诉讼,送达程序违法未影响其实体权利的行使,故处罚决定不撤销,只确认违法。

王先生还是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二审法院撤销了原长春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在判决书里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值得一读!

原审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的裁判观点以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针对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而言的。

但是由于本案涉案建筑二道区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征收,因此本案需要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对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建筑仍然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即“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是否不符合“程序正当”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如此反差,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还需指出的是,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不能因此导致未登记房屋的性质发生改变。

法院为什么会改判?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在哪儿?

“无证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原因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违法建筑的拆除的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有补与不补的争议。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

对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应区分违法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所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物本身可以进行修正,比如拆掉一部分就能使不符合规划变成符合规划要求;另一种是建设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活动符合规划的要求,可以补办手续。只有建设活动严重违法,无法修正,也不可能补办手续的,才必须拆除。

“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目的是为依法补偿提供依据。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由于成因复杂,按照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不能一刀切。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时,应当多方面调查核实。本着尊重历史、从旧兼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进而作出公平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