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施放气球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施放气球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施放,严禁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未经审批施放气球。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二、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施放气球活动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取消施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许可要求施放。

三、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乐县气象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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