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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院对一起因恋爱

纠纷故意杀人一案

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3月4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妥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10日10时许,妥某某驾车将马某某约出前往本省大通县、门源县、海东市平安区。期间,妥某某阻止马某某回家并与家人联系至次日,11日马某某及母亲马某1、姐姐马某2到妥某某家中以马某某名誉受损为由向妥某某要60000元的补偿费。12日上午,妥某某谎称钱已准备好,但要到公证处公证,随后妥某某驾车将马某某、马某1、马某2接至多巴镇兴业城滨河路附近,又因补偿费无法给付时双方发生争执,妥某某随即将事前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马某某、马某1、马某2身上,欲点燃时被三人制止。妥某某即使用匕首将坐在副驾驶的被害人马某2胸部猛刺一刀。马某2逃下车后,妥某某再次向马某2胸部捅刺两刀,致马某2倒地。马某某上前阻止,妥某某又持匕首将马某某手臂连刺数刀,马某某逃离妥某某驾车追逐,马某某躲至路边一啤酒摊的板房内,妥某某下车后欲进入板房内,被路边围观群众持木棒阻止,妥某某返回车内。在警察赶来对其规劝时,其将汽油泼洒在车内和身上点燃,致车辆被烧毁和身体烧伤,妥某某被警察施救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造成右肺多处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马某某左前臂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判决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妥某某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妥某某全为了杀人准备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马某2杀死后,在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后逃离时,继续追杀,犯罪行为凶残、坚决,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被告人妥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 丨新闻处 牛虎

编辑 | 新闻处 穆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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