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案例】46岁的朱某和42岁的朋友牛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两人2斤白酒下肚后,朱某向牛某提出他们俩交换媳妇睡觉,牛某觉得确实刺激,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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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10点,朱某来到牛某家中,与牛某的妻子马某发生了性关系,因为马某患有精神病,所以朱某进行得非常顺利。但是牛某欲与朱某的妻子苟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被苟某发现未能成功。牛某十分生气觉得自己吃亏了,要求朱某补偿自己200块,但是朱某称是牛某自己暴露了,与他无关。牛某十分生气,于是报警处理。

朱某和牛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朱某和牛某实施的行为并未得到其妻子的同意,是朱某和牛某私自决定与对方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聚众淫乱罪的要求是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本案不符合聚众的要求。其次,聚众淫乱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朱某和牛某进行这次犯罪是第一次,他们也无法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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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法益是性的羞耻感,本案在女性未同意进行淫乱活动的情况下,认定为聚众淫乱罪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朱某的和牛某均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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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朱某和马某发生关系并未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同等手段,但是马某本身精神病人,其没有性的同意能力。

因此只要不是其合法配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可以认定是违反其意志,严重侵犯其性的自主决定权,所以朱某构成强奸罪。因为牛某与苟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遭到了苟某的反抗,虽然朱某的行为并未造成苟某受伤,但是牛某的行为依然是刑法要惩罚的行为,因为牛某强奸苟某的行为已经着手。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牛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未遂,应当比照强奸罪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法院最终判处朱某3年有期徒刑,牛某1年有期徒刑。他们俩也是罪有应得,女性的性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女性并不是男性的附属物,而是活生生的人,丈夫也没有权利处分妻子的性权利。朱某和苟某这种极端不尊重女性的心理最终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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