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今年两会前夕,如何高质量高标准加快建设海南自贸港再度引发关注。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一项国家重大战略,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要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法律意义上不同于现行行政区划体系的定位和性质,以从法律逻辑上获得足以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经济社会建设必须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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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按照党中央部署,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目前的草案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附则。

关于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问题,吕红兵给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地位。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一项国家重大战略,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要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法律意义上不同于现行行政区划体系的定位和性质,以从法律逻辑上获得足以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经济社会建设必须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经中央授权,实行有别于内地其他地区的经济政策及制度安排的特殊区域。同时,由本法明确海南岛全岛与三沙市的关系,防止因封关或政策实施造成其与三沙市连通性的降低。

二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体系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母法”,承担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基本法”的特殊作用。建议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定位条款,即:本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制度安排;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建立以本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组成部分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

在此基础上,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建议明确:(1)以“本法”协调相关法律。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现有法律的某些条款如与本法相抵触,应当优先适用本法。”(2)以“本法”规范协调其他政策法规。即:“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则、标准等,均须以本法为依据,且不得同本法相抵触”。另外,进一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准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适用原则。

三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央地关系。

首先,建议规定地方政府行权原则要求。即“按照‘以在本法框架内采取必要的、有助于实现自由贸易港建设目标、职责和义务的行动’为要求,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细化其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权限、职责”。

同时,建议规定地方政府行权保障制度。即“中央部门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与本法不一致的,允许豁免执行或变通执行”。

四是明确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例如,对标国际自由贸易港的一般特征,形成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安排。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贸易、投资、运输、数据、税收等经济方面的制度形成框架性安排,并在关键性领域实现创新突破,并为未来预留创新空间。再如,对标高标准经贸协定,形成在某些重要领域先行先试的原则性安排,像体现竞争中性原则、明确对垄断企业的限制条款、加强“双反”立法执法。又如,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完善以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法律制度安排。

记者:王媛媛

编辑:姚惠

责任编辑: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