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下午,南京港交警高速二大队在路面巡逻时发现有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横停在车道上,直接影响到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当日下午17时许,在G7212兰海高速下行线311公里石湾立交匝道口处,一辆小车行驶到高速公路分岔路口时,因为不熟悉路况,就踩刹车停在行车道看路牌。 在这个过程中,后车没有保持足够的紧急制动的安全车距,反应不及时而撞上了前车。 事故发生后,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前车驾驶员认为是后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的追尾,而后车驾驶员则认为,是前车突然停在行车道上导致的追尾,双方各执己见,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执。 民警根据双方的情况和现场调查确定了事故责任,前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而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此两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民警对于在高速路行车道停车的前车司机处于罚款200元记6分,对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后车罚款100元。 那么在发生碰撞事故后,该如何赔偿呢? 按照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将由商业保险来赔偿。 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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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警特别提醒,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意外情况导致车辆不能行驶时,车上人员应立即离车,在安全地带等待处理,高速交警提醒: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时候必须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