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一步实现城乡协调融合发展的重要战略。当然,实现乡村振兴途径和方式的选择也是一个自我调整、自我完善、自觉选择和相互适应的过程,事实上这也是一个国家应对一系列内外部环境压力和挑战的结果。亚洲的韩国、日本在战后面对国内外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困境,在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梳理总结韩国、日本的乡村振兴经验和做法,对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无疑具有一定启发,值得我们去认真梳理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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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新村运动对乡村振兴的探索与实践

(一)新村运动的启动

新村运动坚持以促进农村区域综合开发为基础,以整体提升为目标,以政府投入支持和农民自治为新村运动的基本动力,以项目开发带动乡村发展,注重培育农民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鼓励农民投入家乡建设活动。

新村运动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注重社会开发,注重农村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开发建设与保护;

第二,注重经济开发,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注重精神启蒙项目,加强伦理教育。新村运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开发建设新农村,在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同时,使农民的精神世界也丰富起来,最终形成脱贫、改革与创造的精神,为农村的持续发展带来持续的动力,最终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韩国新村运动采取的主要举措有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切实推动新村运动,韩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建立了一整套专门行政机构。在中央政府层面,设立了“中央新农村运动咨询与协调委员会”;在地方村镇层面,设立了不同层次的新农村运动咨询与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推动新村建设的各项事务。

二是注重村民自治。新村运动归根到底还是农民的事情,政府可以帮助,但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包办。为此,韩国政府积极倡导成立村民自治组织,如在乡村成立邻里会组织,针对妇女群体、青年群体等,相继成立了新农村妇女协会、新农村青年协会、新农村领袖协会等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新村建设运动,发挥了政府组织不能发挥的作用。

此外,政府大力支持村民自治,支持村庄建设,政府任命公共官员参与每个乡村社区建设,并积极组织村民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参与村庄建设,如新村运动一些具体项目的选定与组织实施大都是经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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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尊重保留村庄特色,实施分类发展。韩国政府基于农村地域发展的实际,采取分类激励和发展的有效策略,将全国的村落根据各自发展的实际区分为三种类型:基础村、自助村和自立村。针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其发展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增强了发展项目的针对性。如基础村的重点,在于培育自助精神,持续改善生活环境;自助村的重点,在于通过改良土壤、疏通河道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镇结构的进一步改善,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农业收入稳步扩大提升;自立村的重点在于,注重对各类生产标准的制定,如农村住宅标准、农产品标准等,注重发展乡村工业、畜牧业和农副业等,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修建简易供水、通讯和沼气等生活福利设施,从而实现自立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之,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韩国新村运动在实践进程中不断优化和完善,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

第一,新村运动比较注重农村的整体发展,既关注到农村基础设施的发展,又涉及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新村运动注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其中,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单方面赋予。

第三,新村运动注重运用综合的方法,不止于改善与提高农民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综合运用国家政策,全方位支持农村发展。第四,典型的全国性运动,政府的强力支持是其取得成功的基础和保障。通过深入开展新村运动,韩国实现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其经验也得到联合国有关组织的关注和肯定,对于亚洲乃至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启发意义。

二、日本:造村运动与乡村振兴实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日本造村运动,也被称作造町运动,其内容也由最初单纯的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展到景观与环境的改善、健康与福利事业等整个农村生活层面。日本为推动农村治理发展,采取的主要举措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采取了现代化带动战略:以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村的整体发展。二战特别是朝鲜战争后,日本经济短期内得到高速发展,工农、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导致农业人口急剧减少。为了切实缩小工农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日本政府从产业振兴的角度切入,明确了以促进农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发展的主线和重点,注重增加农民收入来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

特别是从1961年起,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等一系列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农地法》《农振法》等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从政策、制度等方面保障支持农业、农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规范发展。

二是实践中注重推动农村与农业的平衡发展。自1999年起,日本在原来《农业基本法》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山区振兴法》等配套法律,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一方面,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山区农民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为此设立了“农村建设专项费”,重点支持农村的个性化、亲环境型的发展;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根据新颁布的《景观法》,重点扶持农村、山村及渔村地区特色自然景观建设发展。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农村地区居民、民间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鼓励、支持农村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如从1979年开始,大分县推行“一村一品”运动,并取得较好成绩,从而有力推动了农业和农村并行发展,形成了自然与农业生产协调发展的田园景观。

三是注重城乡互动融合。日本政府鼓励在农村开展绿色观光事业,开展农村生活体验等活动,着力增强城乡国民间的双向互动交流,建立了城市与农村共存及双向交流长效机制,从而为实现城乡的联动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总体看,战后日本通过采取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的举措,加大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缩小了城乡差距,提高了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治理水平,农民的收入实现同步增长,农村的消费潜力得到激发,也促进了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农村通过重建和更新,在推动本地传统文化复兴的同时,也带动了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纵观日本造村运动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乡村振兴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长期的。从最初的消灭城乡差距开始,到全力推进农业生产环境整治,再到营造农村景观,着力提升农村生活水准,到高度关注生态环境整治,其间经历了循序渐进的发展。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邱春林:国外乡村振兴经验及其对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启示——以亚洲的韩国、日本为例,《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