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推翻了兵役法?动了农村义务兵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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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讯(编辑部)。经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025-86599716)咨询:农村义务兵从入伍时起,国家是否有规定,收回农村义务兵的口粮田、自留地和责任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回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实施条例这几项法规中,沒有“农村义务兵从入伍时就收回其口粮田、自留地和责任田”的规定。

经向江苏省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张处长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农村义务兵从入伍时起,兵役法是否有规定,收回农村义务兵的口粮田、自留地和责任田?

江苏省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张处长回复:经查询,兵役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问题来了,既然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样的问题怎么会出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中尖村?这么多年还得不到解决?是谁给了最初动这田的权力??家里老人多次到海通镇反映,政府竟以拖委等方式处理。

至发稿时的下午,得到最新消息,据知情人李友才透露,应中尖村部邀请,对夏斯兵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档案资料查询,最终得出:夏斯兵,自留地、口粮田、饲料田、打谷场、责任田,一分没有。据李友才回忆,根据当时丈量土地时的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入学的大学生等均应保留上述土地。

时至今日,不得不说,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缺失?还是某些权力派的乱作为??今天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该不该出面表个态???该不该追溯一下当事人的行为呢?我们拭目以待?还是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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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将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话题,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希望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与海通镇人民政府拿出诚意,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军人****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