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小学校长们更是热切期盼《意见》能真正落地,从而保障学校的管理者能心无旁骛地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水平提升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工作中。

《意见》提出,要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和健全办学管理机制,为处理好“管”和“办”的关系提出了具体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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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面貌是办学活力的体现

“活力”并不是一个很严谨的学术概念,而是一个画面感很强并带有感性色彩的词语。一所学校的活力,其实也可以直观地从该校师生身上所散发出的精气神感受到。如果走进一所学校,看到的是学生和老师们轻松的微笑,听到的是自然的问候,这所学校大概率是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

学校的主体是人,只有校长有活力,教师有活力,学生有活力,这所学校才算有活力。学校要有办学自主权,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教学、人事任免、经费使用、学校发展等方面应赋予校长权限,让校长能真正“当家作主”,才能激发校长办学治校的活力。教师在教育教学上有一定的自由空间,能够按教育规律干自己应该干的事、干自己喜欢干的事,才能有创新、有活力,才能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

我曾经听说过这样一件事情:一位教研员到学校听课,跟教师交流的时候说,你的课很精彩,但是我不能给你评“优秀”,甚至连“合格”都不能给,因为你没有按全区的教学进度授课!如果教师连调整教学进度的自主性都没有,只能严格按照全区统一教学进度“齐步走”,如何能激发他的从教活力?何谈因材施教?如果教师没有活力,学生的活力又从何而来?

自主权是办学活力的关键

制约学校办学活力的因素很多。从管理学校的体制机制,到对学校质量检测、评估督导、评价激励,再到传统观念、社会环境和家校关系等对学校的无形制约,都会影响学校的办学活力。这些制约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但都影响巨大。由此可见,激发办学活力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在诸多的制约因素中,我认为,办学自主权是影响学校办学活力的关键。

办学自主权会体现在学校治理的方方面面。《意见》提出要给学校人事自主权,那就应该从招聘教师到职称评定、从评选先进到选聘中层干部都应交由学校主要负责。估计现在大部分学校是没有这样的人事自主权的。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学校可以自主设立校内机构、选拔中层干部,但这些都要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看似给予学校自主权,但还需要批准。根据《意见》,我觉得,学校日常运行管理等内部事宜应尽量由学校自己说了算,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抓大放小,重点是配齐配强学校党政班子,把握好办学方向。

对于学校办学的质量控制需要创新管理方式,这是学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多采用下校调研、督导、检查等方式,当然有一定作用。但是仅仅看材料、听汇报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评估应该有一定的过程性,并且借鉴国际上比较公认的一些做法,引进第三方权威评价机构,对学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观察和评估。

这类评估一般都会派若干名“观察员”,深入学校一段时间,进行实地观察,走进课堂听课,跟老师交流,跟家长交流,跟学生交流,不干扰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办学过程,不增加学校的负担,他们就是希望看到真实的学校运行状况。有些评估过程需要持续很长时间,一个评估周期结束后,“观察员”会给出一个综合的评估报告,指出学校的特色与优势,给出问题和整改建议等等。往往一个评估周期结束之后,会开始一个新的要求更高的评估周期。这也是实现“管、办、评”分离的具体体现,可以使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方式更科学,可以给学校减负,增强学校的发展动力和办学活力。

落实《意见》精神,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教育管理部门要做好“放管服”这篇大文章,前提是先做到“管办评”分离。教育行政部门要管政策保障、管经费支持、管资源提供,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办”的方面重在选对人、把握好政治方向,对于学校具体办学过程中的路径选择及创新探索,不宜过多干涉。在完成“规定动作”之外,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学校多在“自选动作”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百花齐放,办出学校各自的特色,避免千校一面。对于学校办学过程的监管,也可以有多种选择,实现监督过程化、维度多元化、评价数据化、认证常态化,激发办学活力。

《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意见》的具体内容是务实的,如果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对于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是富有积极意义的。凡事皆有轻重缓急,我觉得应该先从减少附着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身上的非核心、非必要功能着手,教育行政部门管得少了,学校自然就更有活力了。其他七个部门再各用各的钥匙去开相应的锁,把束缚在学校身上的链条去掉,给学校足够的自主权,这是激发学校办学活力的基础。

创新发展是办学活力的源泉

要增加学校办学内生动力,就要激发学校创新发展活力。创新是学校办学活力的源头活水。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创新管理方式,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区别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据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能力,注重加强分类管理,实施精准定向赋权,构建差异化的监管方式。为了实现办学目标,学校可以进行文化引领,可以采用各种内部激励措施,可以通过评价促进教师的成长,还可以采用各种创新性的方法达到促进学生不断发展的目的。

当前,各类检查、评比、督导、总结、抽查等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造成较大的干扰。学校领导干部一天到晚忙于各种各样的收集材料、参加会议、汇报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的各方面的创新,自然影响办学活力。

以“特色学校评价”为例,一所学校要创立什么特色,学校通过持续多年的努力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认可就行了。但现行做法却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学校整理好的大量档案材料,听取学校的汇报,之后批准为某方面的“特色学校”。一所学校如果有多个特色,就要准备更多材料,做更多的汇报,并且先在区里汇报再到市里、省里汇报,学校领导的很多时间和精力都被应付各类检查、出席各类会议、参加各种汇报所占用。

《意见》指出,要发挥校长作用,提高办学水平。校长必须把时间和精力多用于学校创新发展上,而不是用于迎接各类检查、评比、汇报上,应该把校园还给校长,把校园还给老师,把校园还给学生,给他们提供创新发展的空间。教育主管部门在选聘校长的时候,要严把政治关、能力关,派到学校之后,就要给校长充分的自主权,给他更多的创新空间,而不能把校长关在一个看不见的笼子里,却说“给你自由,你可以随便走”,这是无法进行创新发展的。

由于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我们只能被动接受社会上普遍流行的、以考试分数和升学成绩论优劣的现实。多数学校只好围着应试成绩转,没有创新的环境和勇气,能供学生自主选择的丰富多彩的课程和活动更是无从谈起,甚至稍有风险的体育运动或外出研学活动,因为担心个别学生稍有差池,学校就会被搞得鸡犬不宁,而不敢为之。为了安全起见,学校只能把学生尽可能多地留在教室、留在学校。这样的学校教育谈何活力?

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意见》的贯彻落实需要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必须尊重教育发展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因地制宜、因校施策,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在规范办学与激发活力之间达成平衡,让办学主体拥有自主性、创新性和选择性,才能为激发办学活力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 | 王殿军(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内容来源| 本文刊于《教育家》2021年1月刊第4期;本文转自:光明社教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