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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合同实际履行顺序与特殊动产物权归属密切关联。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而言,其物权变动要件如何?交付和登记是什么关系?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要件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三类特殊动产物权之变动,有时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在仅有登记而尚未交付之情形,则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多重买卖之情形,有的买受人已经占有买卖物,而其他买受人虽未占有买卖物但已成为登记名义人之场合,也已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三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自当事人订立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并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在未登记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特殊动产发生多重买卖之情形,先登记的善意买受人可以对抗包括已经受领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买受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特殊动产的交付不能对抗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为买受人受领交付后虽取得了特殊动产物权,但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前,该物权仍是一种效力受限的物权,并非完整的所有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交付不仅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且应是一切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实际履行

1、已先受领交付之情形

在各买受人中,有某买受人已经先行受领标的物交付的,根据《物权法》第23条之规定,该买受人应当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之情形

在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之情形,如果有某买受人已经办理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则根据《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其可以对抗其他买受人,其请求交付标的物的主张应予保护。

3、既未交付又未登记情形

在各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情形,我们认为,为促进合同善意诚信履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4、交付与登记冲突之情形

交付与登记的冲突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先买受人已受领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却未受领交付;

(2)、先买受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却未受领交付,后买受人已受领交付确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综合分析,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场合发生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交付应当优先于登记。

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下,理清《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和第24条关于特殊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之间的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规定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的合同实际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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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 | 浩云律所
本文编辑 | 静

图片来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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