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双方离婚以后呀,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他如果应该按照什么样的一个标准去支付抚养费呢?这个里面我们先说一个法律规定,如果说这个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他抚养的是一个孩子,那么就需要根据他生活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如果说他抚养的是两个以上的孩子呢,他需要支付的呢需要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增加,但是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十,这个数额很好算,比如说老刘他是一个父亲,他那里有俩孩子,如果说两个孩子都和母亲单独过了,他们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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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他最多需要付五千块钱,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呢,他付两千到三千,问题来了,如果作为母亲代表孩子去主张这个生活费的时候,他是如何证明老刘能挣到一万块钱呢?如果说老刘呢他是一个正式工资的很简单,如果他不是正式工资的呢?

现在这个条件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途径,就是说税务局,因为税务局它有纳税系统,它不论从各方面所得都需要纳税,他即使在哪个单位工作,某个地方都有收入,你只要通过税务局的这个平台一看今年纳多少税,它综合了所得是多少,好吧那你这个时候就可以依据这个标准去主张抚养费,这个时候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你所主张的这个抚养费的数额。

百分之多少?二是迅速,同时大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这里面呢涉及到这个钱的合理性,我看了一下,个人所得税在扣除这个子女的抚养费的时候呢,按照他的上限呢是不超过一千块钱,就是说你如果说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最多能够扣一千,这就说明从法律规定上,他合理的支出限定在一千元以下,我们可以这么评判。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呢,离婚案件当中呢,那么父母一方就需要支付他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咱们就按百分之二十来说,那么夫妻双方来说呢都承担的话,那就等于其中一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或者说夫妻双方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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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一个人收入一万块钱,两个人的收入呢是两万块钱计算的话,他这个百分之二十呢一个月是多少?一个是四千,一个是一千,为什么差额会有这么大呢?这个事情这是法律的规定,各位朋友,你是否有更高明的解读方法和把两者融合起来更让大家接受的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