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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飞速发展,缔约活动日益复杂,古典契约法理论所构建起的要约——承诺这种简单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对缔约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多种多样的预约,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原则性协议、谅解备忘录、缔约纪要、临时协议等,然而对于此类预约,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指向本约的缔结。

案情简介

A与B签订预约合同一份,约定:A向B预订棉花20吨,13000元/吨; 双方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签订棉花买卖合同,A向B支付定金5万元担保 依约签订棉花买卖合同;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签订棉花买卖合 同,则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2010年6月,因棉花涨至15000 元/吨,B公司表示除非A同意将价格变更为14500元/吨,否则将拒绝与A 签订本约。A不同意遂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按照定金罚则支付10万元定金, 并赔偿其棉花差价损失4万元。审理中,有观点认为,因B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本约未能签订,若A再行向其他供应商购棉,则将多支付货款4 万元,故A的诉讼请求应全额支持。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应当依约向A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4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浩云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在被告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而拒绝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场合,被告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在预约中明确约定5万元定金系用于担保棉花买卖合同之签订,该定金属于订约定金,故A公司应按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应依约向A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是正确的。

但应当看到,预约与本约在合同性质及效力上存在差别,预约层面上的机会损失因难以确定而不宜赔偿,可得利益属于本约层面上的损失范畴。

因此,本案中所谓的4万元属于本约履行意义上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预约的损失范畴。而法院却将预约的机会利益与本约的可得利益等量齐观,将4万元差价作为预约的可得利益进行赔偿,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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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 | 浩云律所
本文编辑 | 静

图片来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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