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爆料,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一时间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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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报道: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据此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但腾讯公司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该案被移送至深圳市南山法院审理,遂有此判决。

由于本案经过管辖权争议及移送,结果又是腾讯胜诉,舆论哗然同时,对管辖法院的批评(南山必胜客)之说又再度盛嚣尘上。

针对新闻,从法律层面,略作展开:

一、新闻背景

本案最初由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腾讯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香坊法院裁定驳回,腾讯又就驳回裁定上诉,最后由哈尔滨中院裁定移送深圳南山法院。

我们现在看到的就是南山法院的判决。

二、程序及澄清

承前所述,一直到移送南山法院前,所有的流程都只是在解决「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管辖)」这个程序问题,并没有涉及实体审理

因此新闻报道中「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应该是报道偏差。

不过笔者注意到哈尔滨中院裁定移送南山法院管辖的裁定书中,有这么一段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哈尔滨中院裁定移送深圳南山法院,这推翻了下级法院香坊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结论,因此首先要撤销原裁定。

我们可以看到,被撤销的裁定是「(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有「二」就自然会有「一」,结合新闻报道,很可能「(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一」民事裁定是要求停止继续调用相关信息的行为保全裁定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香坊法院都不可能在管辖权异议有所定论前作出实体层面的认定,因此移送本身并没有改变任何实体结果,这一点需要澄清。

三、他院类案

虽然本案确实是腾讯又一次在南山法院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并没有必要就管辖法院过度联想——因为此前案情大致相似的类案在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结果与本案一样

参考案例(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案中,原告就微信读书软件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并展示其阅读信息起诉腾讯受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针对微信读书获取微信好友列表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法院认定:

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本质上是“联系人列表”,并未体现特定联系人或部分联系人与原告真实关系的亲疏远近,尚未达到私密的程度......
结合微信读书使用微信好友列表的目的来看,其并不在于刺探原告的真实社交关系......
仅就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这一单一行为来看,并未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可以看到,与本案的结论基本类似,同样不认为腾讯其他app读取好友列表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害。

因此,虽然客观上南山法院审理的确对腾讯较为便利,但判决结果本身延续了此前类案的裁判思路,并不令人意外。

四、场景化原则

关于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标准——场景化原则,此次南山法院的判决可以看作是对这个标准的一种沿用。

(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案,法院指出:

即使在相对统一的社会背景下,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就个人信息的期待也可能存在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的差异。如在具有社交功能的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厌烦“可能认识的人”的推送,有用户则欢迎就此迅速建立该软件上的社交关系;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因此,将用户隐私期待强烈程度不同的信息笼统划入某相对固定的概念,并不是有效保护权利或权益的最优选择,而有必要深入实际应用场景,以“场景化模式”探讨该场景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行为。

简单讲,某个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取决于社会合理认知中是否对该信息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期待。但是互联网时代里,对信息的授权可能产生便利收益,因此不同用户的期待可能截然不同(这里法院举了一个例子,购物网站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推送,有的用户非常反感,有的用户非常喜欢),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实际应用场景,结合具体的信息获取和使用方式,在实际场景中权衡比较信息利益和私密期待何者为重(也就是「个案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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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案

前面已经说到,南山法院的本次判决其实是对场景化原则的一个沿用。

原告起诉认为腾讯在三个方面侵害其隐私权,分别是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关系。

三个方面中,地区、性别完全是原告使用微信时自主自行填写,既不能保证真实性,本身也可以修改,原告又不能举证存在使该信息具有合理私密期待的特殊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隐私。

而就微信好友关系一节,一方面用户本可以通过勾选取消授权,这里并非强制性采集;另一方面原告没有就微信好友关系的隐私期待进行合理举证、充分说明,法院结合app获取好友关系对应的推送功能,认为在本场景中,微信好友关系并不构成隐私

六、小结

这篇文章基本是对本案和类案的介绍,以及对报道引发误解的澄清,由于本案判决尚未生效(仅是一审判决且还在上诉期间),暂不对判决本身多作评价。

就笔者本人来说,其实是非常支持个案个论的场景化原则的。在互联网时代,场景化原则的确更能兼顾隐私保护和信息利益。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个案个论意味着赋予法院更大的裁量空间、更暧昧的规则尺度,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与个体消费者不对等的力量差异,很难说哪一方会赢到最后。以及,可以看到,目前为止的两例微信好友关系是否构成隐私的争议中,消费者一方均因无法证明存在合理隐私期待败诉,而两案在当时都是群情汹涌,场景化原则是否可能成为规避舆论的「套路」(毕竟总可以解释说本场景和个案具有特殊性,而民众显然无法对法律细节问题钻研深入),也令人担忧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