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要离婚,共同约定男方享有某房屋3年的居住权,期满后搬离。然而不想离婚的男方在办理手续时,偷偷将离婚协议书上的3年居住权更改为30年。1月2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30年居住权重新改回3年。

女子张某和男子向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确认“某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自能办理产权证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男方配合女方和女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计算,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年居住权,3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否则女方可强制要求男方搬离。”

后双方拿着上述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局离婚,民政局工作人员要求将上述关于某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的财产份额约定清楚,需要进一步修改,故双方一致同意将女方和女儿的份额约定为“二人各占50%”,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故向某拿着离婚协议书出去修改,修改完后,张某认为向某只是在协议书上加了份额那句话,故没有再次确认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双方以向某修改后的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离开民政局大门口时,向某突然告知张某其将某房屋的居住权从3年改成了30年,震惊的张某便去找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工作人员说明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离婚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去撤销或者变更。

张某没有办法,只能给向某打电话确认其欺瞒张某,擅自将3年居住权变更为30年的问题,向某承认修改是为了不想离婚。

张某认为,一开始双方一致协议确认向某享有涉诉房屋3年的居住权,向某以欺诈的方式欺瞒张某擅自将3年居住权改成30年,张某基于信任才没有再次确认离婚协议书内容,修改的内容不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诉至法院后,向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0年居住权,30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的约定确系向某对张某进行欺诈,违背了张某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要求将该条款变更为“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年居住权,3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将张某与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项财产处理项下1.“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0年居住权,30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变更为“男方享有该房屋3年居住权,3年期满男方自愿搬离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