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案件咨询中,很多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道:家里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太低没谈妥,半夜大门和院里的偏房就被人强行偷拆了,还威胁必须赶紧签字,否则最后房屋和补偿就都没有了,不服就去告!...对于这种威胁逼迁强拆的严重违法行为,法律是不允许存在的,必须严办!所以,遇到这类情形时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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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夜间强拆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所以,夜间或周六日或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春节等节假日实施强拆行为的都属于违法!

02

谁有权强拆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有权对房屋进行强拆的只有法院,街道或村委会、县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都无权进行强拆!

03

被强拆谁有资格去“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实践中,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实际权利人(房屋居住者、购买人、承租人等)均有资格提起诉讼。

04

行政诉讼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法律、法规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一般驳回起诉是在程序上作出处理,通常采取的是裁定的方式;但如果是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通常则是在实体上对案件作出处理,通常以判决的方式作出。一般对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