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对夫妻婚后长期怀不上孩子,便想通过人工受孕的手段辅助生育。就在夫妻二人成功培育受精卵后,丈夫陈某意外因工伤去世。妻子郭某提出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遭到医院拒绝,理由是不符合相关规定。郭某随后起诉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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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法院获悉,法院支持郭某的想法,并表示这是对逝者意愿的尊重,也是对生者怀思的慰藉。目前,郭某已成功生下一子。

2019年11月,郭某夫妻俩因不能生育来到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二人决定尝试人工助孕,并在医院进行了胚胎移植前的准备手术,成功培育了多枚受精卵。与医院商定后,夫妻两人决定冷冻9枚胚胎,待合适时机进行移植。

然而半个月后,丈夫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悲痛中,郭某与父母商议后决定,仍想要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让丈夫的血脉得以延续。但是,这一要求却遭到了医院的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胚胎移植手术,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院方告诉郭某,因丈夫去世,其本人无法再签署胚胎移植手术及知情同意书,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不能继续为陈某进行胚胎移植术。

庭审中,郭某公婆一致希望法官能为生者留个念想。清江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前一直积极为实施胚胎移植术进行准备,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与其意愿相符。院方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不仅仅是对生者的慰籍,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遂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医院继续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清江浦法院表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医疗手段,在逐渐为社会公众熟悉受益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各种类型的纠纷。

本案中,在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丈夫突然去世,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似乎面临夫妻双方无法同时签署术前同意书、妻子因丧偶成为单身女性等“障碍”。

但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足以剥夺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体权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简单地判令终止合同履行,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情感利益,亦与逝者意愿相悖。

面对这样的纠纷,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承办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量伦理道德和相关主体利益特别是尚未出生的胎儿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也是司法的担当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