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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17时分许,张某文驾驶车牌号为豫C927**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34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22公里+429米处(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李李庄村路段)时,不慎将前方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和某朝撞倒,导致和某朝受伤,后于12月13日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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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文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分心分神,注意力不集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泽州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张某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