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拟征收平桥区查山乡、邢集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信阳查山46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01信阳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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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查山46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根据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平桥区查山乡、邢集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信阳查山46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公告内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保障内容、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事项发布启动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信阳查山46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2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平桥区查山乡和邢集镇集体土地总面积1.5089公顷,其中:查山乡1.4676公顷(其他农用地1.309公顷,未利用地0.1586公顷);邢集镇0.0413公顷(未利用地0.0413)详见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测绘,并委托查山乡人民政府和邢集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属、种类和数量进行现状调查。

4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由区政府组织信访、维稳等部门对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评估。

5其他事项

如对该批次征地有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查山乡人民政府、邢集镇人民政府或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提出异议申请。

特此告知。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6日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平桥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查山乡和邢集镇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查山46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项目征收土地。

2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查山乡井老村委会集体土地0.0412公顷、九里村委会集体土地0.0826公顷、马庄村委会集体土地0.0825公顷、王老庄村委会集体土地0.0826公顷、王寨村委会集体土地1.0549公顷、县茶种场集体土地0.0825公顷、乡林场集体土地0.0413公顷;邢集镇桑园村委会集体土地0.0413公顷,共计面积1.5089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要。

3被征收土地现状

1查山乡井老村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0.0412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12公顷。

2查山乡九里村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0.0826公顷,其中林地0.0826公顷。

3查山乡马庄村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0.0825公顷,其中林地0.04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1公顷、草地0.0349公顷。

4查山乡王老庄村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0.0826公顷,其中林地0.0413公顷、草地0.0413公顷。

5查山乡(明港工业管理区)王寨村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1.0549公顷,其中园地0.4345公顷、林地0.5792公顷、草地0.0412公顷。

6查山乡县茶种场:被征收土地面积0.0825公顷,其中园地0.0413公顷、草地0.0412公顷。

7查山乡乡林场:被征收土地面积0.0413公顷,其中林地0.0413公顷,

8邢集镇桑园村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0.0413公顷,其中草地0.0413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查山乡(明港工业管理区)王寨村村委会、邢集镇桑园村委会63万元/公顷;查山乡井老村委会、九里村委会、马庄村委会、王老庄村委会、县茶种场、乡林场57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执行。

5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2.58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5.287万元,预存入平桥区指定。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帐户

6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查山乡人民政府和邢集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到查山乡人民政府和邢集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查山乡人民政府和邢集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查山乡人民政府和邢集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特此公告。

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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