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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采购单位担心提出合同价款调整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有败诉风险。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谓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即符合上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明显不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税收政策变动符合“客观情况”,非当事人能够预见、非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

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有时会认为税率由17%降低至16%为微小影响,可能会影响其对采购方的支持。

综合以下的举例,如合同含税总价款不调整,由于税率调整变低,将导致采购方资金流出不变,采购方采购成本(不含税价)增加,增值税抵扣金额减少;相反,销售方在销项税率变低的情况下,总的资金流入反而不变,销售额反而增加导致利润增加,销项税减少,导致总的资金流出减少。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便涉及法律诉讼的话,采购方也是有理有据的,销售方并未由于结算价款减少而造成损失,因此采购方大概率不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