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征收方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中雷打不动的补偿原则。另外,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还需要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才能进一步实施拆迁工作。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在拆迁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尽早的完成拆迁工作,直接将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拆迁补偿款打入其账户,然后强征土地或是强拆房屋。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是否就意味着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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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宅基地迁建安置。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房屋置换。被征收人若选择此种补偿方式,则征收方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安置房面积至少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些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会高于1:1,只要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置换比例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的。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还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需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补偿,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即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可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时,征收方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如果征收方直接将不合理的补偿打入到被征收人账户,那么这既不合法,且也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就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得不到认可的。根据相关的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村民账户后的强拆房屋的行为也是得不到法院的认可的。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是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先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且在被征地拆迁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征收方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责,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仅是将补偿款先行打入村民账户后就强拆,那么这就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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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征收方先行将自己不满意的补偿款打入账户,并且将房屋强拆,那么对于这笔补偿款最好先别动,然后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他们的这一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