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退休人员,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相同,是否合理呢?这个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养老金的待遇是取决于自身的参保条件来决定,那么你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偏低,主要的原因和因素是因为你的参保条件不足所导致的,比如说我们今天企业单位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来决定的。

那么也就是说你拥有一个比较长的累计缴费年限,拥有一个比较高的平均缴费指数,那么才可以让自己获得一个更高养老金的待遇,这是毋庸置疑的,反之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比较短,平均缴费指数也比较低,那么自己养老金的待遇自然而然会比较低,当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间确实有一定的差距,它一方面体现在缴费条件方面,另外一方面确实体现在不同的计算方式上面。

因为在2014年之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建立我们的机关养老保险,所以说他们是采用老办法来计算的,也就所谓的双轨制不同的计算方式,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不相同的,所以说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间养老金的待遇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比如说企业单位养老金的替代率仅仅只有40%~60%,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替代率,甚至是可以达到70%~92%者之间,很明显是有这样的一个差距。

对于这个双轨制的问题,在2014年10月份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我们的机关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来讲得以解决了双轨制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养老金差距的问题,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建立机关养老保险的同时又建立了职业年金,所以说从根本上来讲,他们的退休金实际上本质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和减少,反观我们企业单位这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这个企业单位是寥寥无几,甚至是非常少的比例,所以说他们的养老金自然是比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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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从自身的这个参保条件来着手去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你所在的企业单位会严格的按照,你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同时也会建立企业年金,那么这样一来的话,自己最终,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相对来说就会比较高,这是毋庸置疑的。反之你自身的参保条件比较不理想,比如说在缴费基数方面是按照最低缴费标准60%来参保的同时也没有建立企业年金,那么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自然会比较低,所以说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还是在于自身的参保条件。

而且我们自己也是有能力去改变这样的现象的,比如说你单纯的依靠社保养老金的方式,不足以保证自己今后养老的退休生活,那么我们还可以去参加商业性的养老保险,参加完成商业性的养老保险之后,就可以在社保养老金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一部分的养老金待遇,那么这样的话,也是可以提高自己养老金的实际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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