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9月7日投保了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交费年限为1年,保险费为499元。合同编号为X,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9月8日。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5日,马某某在x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临床分期为TlaN1aM0I,属于中危,共花费住院医疗费用27847.14元(其中个人自付19382.16元、医务人员统筹支付8464.98元),门诊费用258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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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原告马某某曾于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20日,因“冠心病、心律失常、RBBB”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情况记载“患者胸闷、心慌症状明显减轻”。2019年8月16日,被告保险公司给原告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拒绝给付保险金。#医疗保险#。

二、原告陈述

2018年9月7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e生保保险一份,保险合同号码X。保险合同期间为一年。2019年7月5日,原告因病住院,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花费3万多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提出理赔通知原告拒绝给付保险金。其理由是原告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未如实告知。原告认为,其提出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保险合同。

三、原告观点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X保险单下《e生保》保险合同;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31964.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观点

原告在投保前2017年3月18日曾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患有冠心病,原告在2018年9月7日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隐瞒病史,据此被告解除保险合同。

五、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证据:人身保险合同一份、被告保险公司给原告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一份、医疗费单据五张、患者费用明细表一份、住院病历两份。

六、庭审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X保险单下《e生保》保险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在投保时于2017年3月18日因“冠心病、心律失常、RBBB”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住院治疗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患“既往症”。而且,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以证实投保时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不能证实原告在投保时违反了告知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依此单方解除X保险单下《e生保》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原告马某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因患甲状腺乳头状癌花费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19382.16元、门诊费2582.49元,扣除免赔额1万元,剩余11964.6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另外被告保险公司还应承担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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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某保险金21964.65元(保险金汇入原告马某某在x银行x账户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