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住房按揭贷款无论是等额本金方式还是等额本息方式,贷款本金都是越还越少,但如果你贷款后还款一段时间发现自己的贷款本金一点没有减少,你会不会心态崩溃了?

你可能会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中往往会超出你的想象,根据广州日报报道,南京市民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贷款117万元、20年期限、在还款7年以后发现贷款的本金仍然是117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是这样的:

南京市民蒲先生2013年10月份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公积金和商贷组合房贷,其中117万的商业房贷,贷款期限为20年,折后年利率4.2%左右,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为8092.95元。最近,蒲先生查看自己的征信发现,贷款还了七年多以后贷款的本金竟然仍然是117万,一分都没减少。虽然还款时每个月银行都发来还款金额提示并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但蒲先生前两个月都存了9000元,虽然自动扣了4000多元,他以为是组合贷款差额从公积金那里扣除。没有想到还款7年后才发现自己的贷款本金一分没有少。

2020年11月份蒲先生想换房就查看了征信,才发现了问题。蒲先生赶紧询问银行,银行答复他的这笔房贷之所以出现还贷7年仍然本金未变,原因是采用的先息后本还款方式,即只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本金,类似于消费信用贷款。蒲先生经过测算,以合同约定4.2%的年利率计算,20年期的房贷,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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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银行也未拿出解决方案,并说经办客户经理已经辞职。面对这一问题,有三个问题要问银行:

第一是,根据合同约定,房贷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银行为什么会设置成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呢?出现这种状况应该完全是银行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银行的房贷一般只有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采取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虽然贷款还款方式上是有先息本的还款方式,但一般都是中短期贷款,通常都是1至5年,大多数银行一般是针对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的贷款。更多的情况是,银行的对公流动性贷款是先息后本的。而住房按揭贷款根本就不可能使用这种还款方式。难道这家银行使用这种方式是为了多收取三四十万的利息吗?

更重要的是,蒲先生当时和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上,已经明确这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如果银行擅自修改为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而贷款申请人并不知情,那么,就属于银行严重违约,银行应该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根据相关报道,蒲先生表示还款方式是银行擅自变更的,开始银行的处理方案是前面七八年还的钱等于是白还,从2021年开始重新再还20年房贷。由受害者承担损失是完全不合理的,也当然被蒲先生拒绝。因为他认为是银行重大违约,当然自己不愿意承担多还三四十万造成的损失。这样的处理结果当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第二是,银行工作人员质疑还款金额不对是不是应该呢?蒲先生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有人可能会说,作为贷款还款人,你每月少还款了7年多,难道就没有责任吗?这样的质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质疑到:合同上写的是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本息数合计是8092.95元,但从开始的对账单上还款只有5609元,为什么当时没发现呢?

虽然这样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两个方面不讲,银行不能质疑还款人具有责任:

一是借款人作为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知道银行借款还款的方法和还款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要求借款人也一定要懂贷款、懂金融,更无法将这一责任推向不懂专业的借款人。

二是正如借款人蒲先生所说的,“扣款、划款、计算金额全是银行的问题啊,我只是负责把钱存在我的卡上,自动还款,对吧?”作为借款人根据银行的提示还款、而且每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存入还款银行账号,至于银行捐款多少那是银行的责任。

因此,即使从道理上借款人应该发现还款的金额不对,但法理上也不应该承担还款方式差错造成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这种还款方式的错误设置竟然通过了银行风险管理系统,而银行的贷后管理竟然7年都没有发现错误,各种风险检查和内部审计也完全没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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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银行应该以诚信为本并承担因自身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动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才是根本之道

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行业,讲诚信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应该是银行的基本义务。作为贷款合同的当事双方,银行和借款人既然签订了贷款合同,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贷款并履行扣款的义务,即使合同就更也应该双方进行协商。在没有协商和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银行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和还款方式,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

这一事件本身看,明显是银行违反合同约定的结果,银行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报道,工作人员表示,将在近期拿出相关的处理方案,再和蒲先生进行协商。同时也表示,方案应该“双方都比较满意。我们是要算总账的,反正大家不能吃亏,不能让人家吃亏,但我们也不能吃亏,本身这笔业务要算总账。”实际上,违约的一方肯定是要吃亏的,双方都不吃亏的方案本身就不存在,银行如果仍然以双方都不吃亏这一出发点,那么根本不可能有一个双方满意的方案。

银行是一个严谨的行业,任何差错都可能给相关方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和影响,在这一方面,这家银行真的应该从内控制度、制度执行和员工行为规范上下大功夫,否则再次出现奇葩的事件并不是不能想象的。(麒鉴)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