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来,张X龙提起上诉,说这名女子故意诱使他自愿与她发生性关系,他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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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X龙,饮酒后调查卖淫案时,留下一名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的女子在旅馆,并且多次与他发生性关系。后来,该名女子声称被该警察强奸并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起诉。

1月16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受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词,笔录和照片可以构成证据的完整链。符合法律逻辑。上诉人张X龙的认罪和辩护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民警在调查此案时与女嫌疑人发生关系。

根据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张X龙案的一审判决,被告张X龙是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的一名警察。

法院裁定,2019年10月17日凌晨1点,受害人李岚岚(化名)在合肥市芦阳区伯爵假日酒店(双岗店)的一个房间里与李和杨的朋友一起吃饭。张X龙检查了有关违法犯罪的线索,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房间,当场对李兰兰,李和杨进行了询问。

随后,被告人张X龙打电话给副警官童某和邹某在房间内协助调查,并安排副警官童某和邹某将李和杨带到房间外的过道进行监督。在房间里分别问李兰兰。

审讯期间,被告人张X龙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例如打脸,拖拉和口头威胁,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李岚岚当天约9时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9月30日至12:40,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同时,受害人李兰兰和被告人张X龙也首次接受了检查。法医检查发现,受害人李兰兰的脸颊红肿,右手后背在手腕附近青肿,右膝内侧青肿。被告人张X龙的左腰上有三个疤痕,右腰上有一个疤痕。

鉴定后,在李兰兰的牛仔裤,休闲裤,马桶上的卫生巾和床单上的可疑斑点中发现了人类的精子斑点,这与张X龙的基因型相同。李兰兰的身体湿巾有多个部分,右手指甲湿巾,在休闲裤的可疑部位和床单上的可疑部位检测到混合基因型,包括李兰兰和张X龙的DNA分型。

2019年10月17日下午21时许,被告人张X龙主动前往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认与受害者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2019年10月18日,张X龙因涉嫌强奸被合肥市公安局拘留。

在初审中,检察官发表了受害人李兰兰的陈述。据李兰兰说,张X龙一共强奸了她四次。

张X龙也承认并为整个案件辩护。他声称在对李兰兰的单独审讯中,李兰兰故意引诱和嘲弄他。由于饮酒后的冲动,他与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张X龙说,到凌晨五点左右,两人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李兰兰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抵抗。

被告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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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奸还是自愿?

针对张X龙的辩护,飞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X龙与李兰兰之间的性关系存在暴力和胁迫,这违反了受害者李兰兰的意愿。

在审判过程中,张X龙无法合理解释李岚岚的身体伤害。

案发后,肥西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龙违反了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李兰兰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词,个人检查成绩单和照片,可以构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链;上诉人张X龙的认罪和辩护不是正常的法律逻辑。因此,原判中发现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确定张X龙的供词是虚假的,李兰兰没有自愿与张X龙发生性关系,张X龙强奸了李兰兰。原始判决中发现的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实足够,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