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2019年10月某日凌晨,民警张某侦办组织卖淫案,其酒后以“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为由,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女子房间,并让随行辅警将女子同伴带回警局处理。当晚直至凌晨五点多,张某共实施三次侵犯。开庭时,张姓民警辩称:“是这女的主动实施引诱和挑逗我,自愿与我发生关系,我应该无罪。”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强奸罪成,判处四年六个月。

工作时候喝酒已属于违规,还在工作工程利用职务便利性侵女性,本质上属于又渎职又有强奸,理应严惩!

1、张某民警属于强奸证据确凿

本案比较特别,

①案发当天早上法医在酒店对受害女子进行人身检查一次。女子两侧面颊部红肿,按压疼痛,右手手臂靠近手腕部红肿,按压疼痛。

②下午法医又在合肥市公安局支队对女子人身检查。其两侧面颊部红肿,按压疼痛;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按压疼痛。

③急诊科医生也对女子进行了检查:女子面部有轻度肿胀。看其鼻子也有肿胀。

应该说从外伤伤情看来,女子确实遭受了一定暴力行为

④其后经过化验送检女子的牛仔裤、休闲裤、卫生间马桶上、卫生棉上、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DNA与张某的基因型是相同

客观的证据已经足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张某确实对女子进行了性侵,然而张某开庭期间一直辩解没有犯罪

2、张某属不属于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呢?

张某并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按照法律规定结果加重犯只有以下几种: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朋友可能发现,居然没有多次强奸和时间段限制,这种属于有遗漏了多次强奸和长时间强奸的情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提到多次强奸需要作为调节基准的情节,而普通强奸案一般判处3-5年。

胡律师认为,本案中警察酒后办案属于违规行为,审讯过程还对李某进行罚跪又违反基本的人权和禁止对嫌疑人滥用职权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

张某还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强奸看管人员或者审讯人员,属于理应加重的情节之一。

同样的道理,如果医生利用职权便利强奸患者,该类有监管义务的人员性侵女性的,更加应该罪加一等加重处罚,才能突显真正的公平和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人。希望以后刑法修正案会作出一定回应。

你认为张某应该怎么判才合理呢?欢迎评论区留下你的意见?

#民警办案强奸女性获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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