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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15时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隰县下李乡前峪村路段时,因超速、逆向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三轮农驾驶人陈某某与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冯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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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刘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34毫克,乘坐人冯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2毫克;乘坐人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9毫克。

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回忆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他驾驶装满玉米的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现距他二百多米的前方一辆车逆向行驶过来,陈某某以为是熟人开玩笑,但当两车相距越来越近时,他发现对方并没有减速或变道驶回自己车道的迹象,陈某某立即打方向躲避,但已经迟了。司法鉴定,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庋约为76.28km/h。

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等规定,是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规定。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公安机关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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