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规范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几年小贷公司面临着公司数量、贷款规模、从业人员“三降”的局面: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680家,较2018年末减少453家;贷款余额9287.99亿元,比2018年末的9550.44亿元减少了262.45亿元;从业人员8.31万人,2019年前9个月共有7740人离开小贷行业。根据央行发布的 2020 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 7333 家,同比减少了 464 家,贷款余额 8841 亿元,同比减少了 400 亿元。2020年疫情的冲击,对本来就风雨飘摇的小贷公司更是雪上加霜,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从而加剧了小贷公司的洗牌速度。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批复总算对小贷公司带来一线曙光,同时也给小贷公司打开了更大的生机。这一司法解释对小贷公司是一大利好、一大规范,当然也引发一大担忧。

出现的一大利好是,明确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从而打开了小贷公司的利率市场化发展空间

2020年8月20日的最新政策内容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限制,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一司法解释也简单地被认为是贷款利率不能超过15.4%,虽然不准确但比较形象生动。

后来在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中又进一步解读和明确,《新规》相关条款显示4倍LPR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不涉及。虽然这一次最高法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但明确是指 “民间借贷”而非“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挂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受4倍LPR的限制。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全国7000多家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就至关重要,如果是民间借贷则对已经经营困难的小贷公司盈利能力形成致命打击。

如今,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无疑是对小贷公司的一大利好:

一是从法律层面上将小贷公司认定为挂牌金融机构,为对于整个小贷公司来说,绝对是行业重大利好。

二是明确了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受LPR4倍上限的限制,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小贷公司利率市场化的能力,以及持续的盈利能力。

面临的一大规范,以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将面临未来的进一步规范监管格局,从而对小贷公司迎来进一步规范发展的时期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存在一批“类金融”机构牌照,一般指的是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但这些类金融公司并没有取得“一行三会”等颁发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有的由商务部监管、有的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非持牌的类金融机构监管则分散在各个部门,如小贷在金融办,担保在经信委或金融办,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在商务局等。这些公司的出现曾经对活跃市场融资、有效配置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金融监管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由单一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类金融”造成的金融乱象有望逐步得到清理和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在明确小贷公司等挂牌金融机构的性质同时,也标志着未来要对这些机构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这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针对这些机构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同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或将在年内出台。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这一系列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机构的监管规范,可能会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一定的身价认同和相应的权益,同时也会继续明确和进一步规范这些机构的业务行为,因此对一些头部机构当然是进一步的利好,但对于一些发展并不好的机构可能就是进一步收紧的紧箍咒。

可能面临的一大担忧是,小贷公司等机构如果不受4倍LPR的贷款利率限制,会不会导致贷款利率的进一步上扬,从而导致高利贷合法化?

有的专家认为,小贷公司等放贷机构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的限制,不仅不会提高市场融资成本,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并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说法。

小贷公司等贷款机构之所以受制约于4倍LPR上限的限制就是因为这些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都高于4倍的LPR利率,如果已经大部分低于这一贷款利率水平,就没有那么大的冲击和困扰。而如果真正放开利率限制甚至放开24%高利贷的限制,那么,新的高利贷机构是可能出现的,而且是合法的出现的。

我国小贷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管严重缺失,个别小贷公司存在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特别是有的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还有的小贷公司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实施,历经2003年大幅修订、2015年微幅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再迎大修。此次的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建议稿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如果小贷公司等贷款机构也执行贷款利率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虽然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与原则,并成为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的法律依据。但小贷机构演变成合法的高利贷也是值得让人关注的现象。(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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