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部门有时为了少给补偿款,往往会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让拆迁户在补偿标准极低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今天来给大家讲解下,如果拆迁户在签协议后发现补偿标准过低,且签订协议期间拆迁部门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拆迁户该如何维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关于依法撤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即《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其次,关于符合撤销情形的现实案例。笔者在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欺诈”的情况。孟某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款为150万,但后来发现和自己房屋情况一样的邻居却拿到800万,居然比自己的补偿款多了650万,拆迁部门显然是隐瞒了当地的补偿标准,这显然属于“欺诈”的情形。

再次,依法撤销的途径。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拆迁户签署的,属于行政协议,拆迁户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撤销,同时由于其系协议,故拆迁户在诉讼时,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后,《拆迁补偿协议》撤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即《拆迁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后,拆迁部门还应当重新对拆迁户依法进行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