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以“信用卡诈骗”作为关键字查阅已经公开的审判判例,我们可检索到 43462 篇文书。由此可知,现阶段全国至少有4万余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宣告获罪。有时我们不禁反思,是否“信用卡诈骗罪”被滥用了?是否“信用卡透支”被过度刑事化?读懂本文,合法使用信用卡,远离信用卡诈骗。(本文为戴律师实操经验,极度适合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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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自己的孩子涉嫌信用卡诈骗后,没有几个人能承受的住

相信您也有一样的感受,身边的很多朋友都出现信用卡逾期的情况。的确,因为疫情的影响,信用卡透支后出现偿还困难这一事项再也不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有一位中山的朋友向戴律师描述他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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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网友的遭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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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网友的遭遇(2)

网友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欠款2.6万元,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发放的现金分期类消费信用贷款约2万余元。按照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规定来说,该网友信用卡本金2.6万元,并未超过5万元;而且信用卡附带贷款产品不计入信用卡本金(如万用金、财智金、圆梦金等),理应不涉嫌刑事责任。但现实情况中,该网友被定义为“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很显然,这一情况非常欠妥。

戴律师不禁思考,现阶段,信用卡诈骗罪是否被滥用了?明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难道一定要用“刑罚”来打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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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网友的遭遇(3)

知名法学界教授贺卫方认为:对于正当使用信用卡后透支逾期,如果能用民法法律解决的话,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罚。

动不动就把“涉嫌信用卡诈骗”拿出来当“大棒”来敲打逾期的持卡人,极为不妥。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信用卡透支过度刑事化,让本不需要以刑法惩治的人扩大刑罚,惩治程度过大,起不到应有的调解作用。

透支逾期后,信用卡诈骗罪的过度刑事化将对持卡人造成巨大的危害。虽然实践中对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的刑罚较轻,但是,即使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适用缓刑,都会对持卡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持卡人会因此而失去工作,再就业的时候也会受到犯罪记录的影响,而且这样的影响不仅伴随持卡人的一生,持卡人的下一代也会在政审方面受到限制。所以说,只要被判刑,持卡人的人生轨迹将会发生重大改变。

而对于发卡银行来说,相比持卡人受到的这一系列惩罚,损失要小很多。显然,对于持卡人受到的这种巨大的伤害,信用卡发卡方与持卡方两方,明显出现过错与责任的不对等。换句话来说,即是对持卡人不公平。

信用卡本身就具有透支功能,而且透支行为的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在持卡人偿还全部款息后还要面临如此严厉的处罚,这一点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公众中,均很难让人信服。

而这一情况带来的社会效果必然不佳,会导致公众对刑的认同感降低。因此,银行对于透支数额较小的持卡人,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手段去主张自己的权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持卡人的款息,并没有太大必要“只要逾期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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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卡透支逾期,判刑不应该是唯一的惩治手段

现阶段,我国征信制度不断完善,民事执行力度逐步增强。退一万步说,若持卡人因透支逾期被起诉,民事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那么其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面临诸多的限制。

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入住高级酒店、子女不能就读高端私立学校等高端消费;不能向银行贷款;不能买卖不动产;政审不能通过;不能担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更有震慑力的,比如面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

显而易见,采用此类手段,远比将持卡人送入监狱更有效果。

宣告判处犯信用卡诈骗罪后,面临的是双输局面。持卡人受到严厉惩罚,更无意愿继续还款;发卡行因为持卡人失去赚钱能力,信用卡欠账直接变为坏账。

而通过诸多的民事执行手段,发卡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收回持卡人透支的数额相对较小的款息,那么就不应适用刑法予以规制,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手段,刑法具有谦抑性,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这种理解表明刑法谦抑性既要体现在刑法调整范围上,又要体现在刑法处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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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打击信用卡透支逾期的持卡人,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过度刑事化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通常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中涉及侦查机关、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机关,如果适用缓刑的还需要司法局和社区的介入,由司法局出具被告人的社会评估调查报告,由社区进行矫正。

若发卡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只需要法院一个机关就可以了。显然为达到收回持卡人透支的款项,刑事手段需要耗费的司法资源比民事手段需要耗费的司法资源更多,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在一个地方或一个部分耗费过多,必然导致另一个地方或部分获得的资源过少,原因在于“社会在不断发展,资源量永远都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源耗费,即物品是有限的,而需求则似乎是无限的。”

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合理将导致有限资源的效益变低,也就是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出促进社会发展的最大作用。将过多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刑事犯罪的社会问题是不妥的,这种过度刑事化的处理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应当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解决一般的民事违法及行政违法上来,因为刑法犯罪都是民事违法及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只有减少刑事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才是治本关键。

近五年来,随着信用卡发卡数量屡创新高,被宣判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逐年攀升。在这些判决中,信用卡诈骗罪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占比逐年高攀,在这些判例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占绝对比例,如果只看数额,至少在90%以上

众所周知,从 2018 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定罪所需要的构成要件上比较完善,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行为,那么罪与非罪较好区分,在保障银行的权益的同时,平衡持卡人的利益并不是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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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仍偏重保护发卡行的利益

然而现实却更加严酷。随着近年来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导致银行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争抢有限的客户,发卡行在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格审核以及财产评估的标准一再降低。银行业纷纷将信用卡部分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由信用卡中心直销转变为委外承包,更有甚者将发卡资格的审核进一步前置,用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抢夺办卡用户。

多数银行为了完成发卡任务,扩大业务规模,在推广过程中对申请者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无实质性的审查,无法有效地甄别申领者的还款能力或者信用等级,导致许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人,甚至无业人员也能申办成功。

“劣币驱逐良币,劣质客户造成信用卡政策的紧张,继而影响到优质客户。降额、冻结等风控行为的扩大,导致银行进一步缩紧信用卡政策。整个社会的信用卡问题就开始凸显。”

而在这一前提下,司法实践在过程中仍然过度偏重保护发卡行的权益,对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行为过度的客观归罪,感观上造成“欠信用卡钱就是犯罪”这一现象。

过度的客观归罪导致持卡人在负担透支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征信责任的同时,还需要面临司法实践中的构罪轻易化,出罪严格化的现状。

正是因为这些方面出现问题,导致出现“信用卡透支过度刑事化”。而过度刑事化出现的恶果很多,一方面造成打击面过广,本不应判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客观归罪;另一方面造成缺少减轻处罚的情节,即使全额还款仍会被定罪。

种种原因导致在判决方面出现量刑过重,导致信用卡债务人铤而走险,出现“还钱也被判刑,不还也被判,不如不还”的心态,让刑罚失去对犯罪行为的调节作用,社会效果表现不佳。

信用卡透支过度刑事化的解决办法

律师认为,司法体系应该对持卡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价值判断提出清晰的分析解读。对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进行逐一分析,对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模糊地带需要进行明确,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

只有这样,从根本上降低对持卡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价值判断难度,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认定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不会在模棱两可的认定上都作出对持卡人不利的结果,出罪意识自然得到提高。

而只有这样,要求持卡人认罪缓轻量刑的程度随之就会降低。同时让发卡行落实对持卡人的告知及催收义务,增加持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后的减轻处罚情,能够减少刑事打击信用卡透支的范围及量刑不均衡的过度刑事化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