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起因无不是补偿安置问题。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拆迁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依法能获得怎样的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相关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老百姓都会用自家住房做一些小生意来维持生计,此时虽然房屋性质为住房,但实际上却承载了一家人的生计,如果对此类房屋实施拆迁却仅给常规住宅房屋的补偿,不给任何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这种拆迁模式无疑会对拆迁户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甚至可能会导致越拆越穷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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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务院曾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在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即,如果拆迁户在住宅类房屋进行经营且已经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那么在拆迁时,是可以依法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应补偿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