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一案,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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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告人蒋某红利用李某华担任灌阳县林业局黄关木材检查站站长、林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纠集被告人蒋某明及赵某,为达控制灌阳县西山、黄关两乡镇木糠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从2009年至2018年,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华、蒋某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赵某所形成的多人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自愿、公平原则,强迫他人交易木糠,强迫交易受害人遍及黄关镇、西山乡,时间长达九年,严重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秩序,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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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拒不认罪,为此,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进分类举证、层层递进,并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将被告人犯罪事实揭露无遗,后通过发表公诉意见充分论证犯罪构成和释法说理。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人心理防线崩溃,流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来源/桂林检察

桂林编辑中心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