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当然也有权利对自己所立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是立遗嘱人的权利,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可以不用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就可以撤销或变更其所立遗嘱,遗嘱人撤销或变更所立遗嘱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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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按原立遗嘱方式进行,用新的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这种方式是应与设立该遗嘱相同的方式进行,如代立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变更时仍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另一种是用其他方式新立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因其效力相同,他们之间可以用任何一种新设立的遗嘱来撤销,变更原立遗嘱,共立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采用公证的方式,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马某目不识丁又十分迷信,婚后其妻为其生下一女,由于重男轻女的愚昧思想作祟,闷闷不乐,异常烦躁,后其妻又为马某生下一子,马某狂喜,便立下一份遗嘱,自己死后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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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马某已到垂暮之年,由于马某平时对儿子非常溺爱,马某之子便养成了飞扬跋扈、自私、冷漠的性格,认为父亲对自己的爱理所当然,丝毫不给予马某任何的报答,而女儿对马某则不离不弃,认真照料,这使得马某异常感动,经过反复思考之后,决定将自己原立遗嘱撤销,重新立下自己死后所有财产由女儿、儿子平均分配的遗嘱,不久,马某因病去世,马某之子凭借原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马某之女以原遗嘱已被撤销为由,要求对父亲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马某之子一纸诉状将其姐姐告上法庭,都按照遗嘱继承全部财产,经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遗嘱已被撤销,应按新立遗嘱平均分配父亲遗产。”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马某由于封建做作祟,其妻生下儿子后马某便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长大成人后飞扬跋扈,骄横自私,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其女儿对其照顾周到,马某在经过思考后决定将原遗嘱撤销,并重新立下遗嘱,马某之子凭借失效的遗嘱要求继承全部财产,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马某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法院判决原遗嘱已被撤销,马某所留遗产应由儿子、女儿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