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在解释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在登记结婚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种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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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当予以正确评价,家务劳动是指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所需所从事的劳动,其中包括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洗衣做饭等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的财富,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的财产,就等于漠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的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的劳动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成果,因此,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下面由小编举的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收入颇丰,后经人介绍与同村村民刘某结为夫妻,婚前刘某也有自己的工作,双方在婚前书面签订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婚后有了孩子后,其妻刘某辞去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全心全意抚育子女、照顾公公婆婆,家中的事务由刘某一人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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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张某由于工作不顺心,回家后对妻子刘某非打即骂,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后来,刘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张某告上法院,庭审中,刘某提出双方签订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想将妻子张某扫地出门,张某提出,虽然双方婚前有这一协议,但是婚后本人为了抚养小孩,照顾老人,把工作都辞退了,对于家庭付出了很多,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刘某对张某应进行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问题,本案中,张某婚后便辞去工作,在家全力相夫教子,照顾老人付出很大,属于法律规定的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情形,后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双方婚前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财产归属,法院按照《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要求刘某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对张某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