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官,原本是守护司法,维持正义的使者。然而近年来频频落马的法官,却使中国的司法正义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面纱。细细数来,中国因""而落马的法官数不胜数。法官已经成为了"腐败高危人群"。司法腐败,不仅践踏的司法的尊严,更使司法公信力受到重创。面对频频发生的法官落马现象,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司法正义在哪里?以下案例,我们不希望一审法官成为落马者,但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免令人担忧!

郭峰诉杨雷沙场合伙纠纷一案,在证据认定方面,石家庄新乐市法院公然和公安机关"掰腕",不屑公安四部门关于郭峰(曾涉及治安、刑事案件)询问、讯问笔录中内容一致的供述证言,断章取义、主观臆断将郭峰代理人的虚假陈述作为定案根据,做出错误的判决;被告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指明原判错误、裁定发回重审,并指出审理方向,但新乐法院仍然我行我素、作出与原判结果一样的判决,蛮横顽固、无视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最有意思的是:一审判决已认定原告合伙分红200万,却又称原告无法参与合伙经营,真是自相矛盾、自扇耳光、自曝丑闻、自取其辱......,令人唏嘘叫绝、瞠目结舌,实在是难以相信这样的低级错误竟出自法官笔下。

与公安机关"掰腕",否定真实证据采信虚假谎言

本案中,原告郭峰曾先后在两级公安四部门分别承认:自己参与了案涉沙场的合伙经营。该供述即非引诱所言、又非刑讯逼供,而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面对不同公安民警的询问,先后四次做出的内容一致的客观供述,最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然而,新乐法院却不予采信,却偏信原告郭峰代理人的谎言:认定郭峰在合伙开始后,由于被告杨雷占用其合伙资金为己谋利,而导致合伙关系被迫不能进行的歪曲事实。

假如,郭峰的代理人所说属实,那么,郭峰为什么没向公安机关说明?因为,其中一次在公安机关的审讯时间,是在庭审判决之后,原告完全有时间、有条件说明情况。原告代理人也许会狡辩说,没有必要跟公安机关说明,因为属于法院管辖。但是根据常识推断,一是郭峰不懂法律,不知道案件的管辖分工。二是如谎称合伙关系被迫不能继续,对郭峰自己会更有利,可能减轻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郭峰不可能不说。但是面对威严正义的公安民警,郭峰不敢"谎言胡说",只能是老老实实供述事情真相。

另外,从证据的效力角度考虑:具有行政、司法权的公安机关四部门,依法录制的关于郭峰的供述证言,竟然被原告代理人的"信口雌黄"给代替了。试问新乐法院:站在证据的权威效力角度分析,公安机关和原告代理人谁最具权威性?为何不采信更具权威性的公安机关证言?不采信的理由及依据是什么?是公安机关四部门统统错误了吗?还是主审法官故意偏信代理人虚假谎言,想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

发回重审后和中院"较劲" 做出与原判结果一样的判决

新乐法院第一次作出判决后,被告杨雷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中院,洞察秋毫、一针见血、单刀直入、毫不留情的指出判决存在的问题及错误,向新乐法院公开叱责、旗帜鲜明的亮明了观点、裁定发回重审,并指明了审判方向!

但是,新乐市法院在审理"发回重审"案件后,竟然做出了与之前判决一样的结果。据被告杨雷介绍,新乐法院法官刘会杰非法帮助原告郭峰,故意颠倒硕杨公司的注册时间、办理采砂证的时间、合伙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违法虚构第三人李书国出庭的事实,作出了荒唐的判决。是"真的认不清事实"吗?还是"故意对抗"中级法院?还是"另有隐情"?

现阶段,被告杨雷已经第二次上诉,二审法院多次劝导被告调解,被告杨雷也认同调解,申请中院按照合伙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先进行合伙清算,将各合伙人因合伙关系所导致的债权债务彻底查清,从而明确各合伙人投资数额的正负盈亏,再按照合伙协议、投资比例、股份大小等进行债权债务的合理分配。但这种调解思路未得到中院的支持。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中院不同意被告调解思路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保护一审法官,如果案件事实一旦真相大白后,一审法官的那些不见天日的"阴暗目的"和"卑鄙手段"将会彻底曝光,从而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已认定合伙分红又称无法参与合伙 新乐法院自我打脸、自取其辱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郭峰合伙分红200多万的事实。既已分红,说明各合伙人已经开始正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加证明"之前"投入杨雷岳父公司的合伙资金,三名合伙人不仅知道,而且都心甘情愿的同意资金的用项支配。因为该投入是为三人(郭峰、杨雷、李书国)办理采砂证照缴纳的相关费用。但法院却又认定被告杨雷挪用合伙资金为己谋利、郭峰被迫无法参与合伙经营的荒谬事实。如果无法参与合伙经营,怎么会有"后续"的200万元投资分红呢?

这本是一起明显的合伙纠纷案件,新乐法院却不按客观事实审理,故意"偏离真相、改弦易辙",荒唐认定是原告被迫不能继续参与合伙,"强扭硬拉"将原告投资入股资金转化为借贷资金,从而最大限度"非法保护"原告的合伙投资,最强力度"强横榨取"被告的劳动血汗,"机关算尽、手段卑鄙"的实现法官"不见天日"的"阴暗目的"。该判决书经多位律师及法律界人士看后,都纷纷指责一审法官胆大妄为、搅乱真相、浑水摸鱼,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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