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遗产继承权是指在配偶一方的遗产转移给对方所有的期待,这种继承还不是一定现实的继承权,可以因从事继承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也可以因被继承人制定遗嘱而被取消,也可以因继承人的死亡而消失,或者因先后顺序或同于继承人的继承人的出现,而全部或者部分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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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应首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一半作为生存方的个人财产,对夫妻财产的另一半,也就是夫妻一方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继承,如夫妻之间的继承权因离婚而消灭,即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用一方仍然享有配偶继承权,”下面有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夫妻双方恩爱有加,但是造化弄人,刘某婚后不久便因病去世,其妻张某悲痛欲绝,终日以泪洗面,三年之后,张某逐渐从悲痛中走出来,开始尝试着再婚,经人介绍下与赵某相识,再次坠入爱河,两人谈婚论嫁之际,张某的婆婆站了出来,横加干预,说:“如果张某要改嫁,就必须把所有的财产留下,”张某不同意,后来双方因互不相让而对薄公堂,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有权处理从刘某处继承的遗产,张某的婆婆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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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问题,在本案中,刘某死后,张某想再婚,但是张某的婆婆提出若再婚则需将财产留下,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广大的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张某作为刘某的合法妻子,是《继承法》明文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刘某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张某想再婚,张某的婆婆企图以财产进行要挟来达到限制张某再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刘某死后,没有遗嘱,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刘某妻子张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刘某的财产,同时在刘某死亡之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张某有权再婚,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有权处理从刘某处继承的遗产,其婆婆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