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传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捕前住神木市**镇**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29岁,陕西省神木市人,系**厂员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杜传国与被害人李某甲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8月左右双方家长见面,李某甲父母要求杜传国家给付10万元定金以备二人婚后买房使用,因杜传国拿不出此款,迟迟不能结婚。2019年4月初李某甲告诉父母其已分手,家人便给李某甲另外介绍对象。

2019年4月20日杜传国约李某甲见面,约15时许,杜传国到李某甲单位大门外将李某甲接到其租住的**小区**区**号楼**单元**室,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二人在客厅聊天中杜传国因李某甲家人给李某甲介绍对象一事,即骂李某甲的家人,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杜传国拿起放在客厅小床上的插线板,走在李某甲的侧后方将插线板线勒在李某甲的脖子上向后拽拖,确认李某甲已死亡后将其拖到床上,用被子擦拭了李某甲嘴角的血迹,把插线板放回到客厅的小床上,拿着李某甲的手机逃离。期间以李某甲的名义和李某甲的家人、同事微信联系,4月22日22时许微信告知李某甲的家人其将李某甲杀害并割腕自杀,李某甲的家人报警后,4月23日18时许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分局民警在**区**街**号**旅社抓获。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李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颈部遭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