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应当演变为刑事立案的不归征途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不管是企业拆迁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村民拆迁,一般来说前期相关县镇政府都会委派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前往企业主、村民家中与其单独做拆迁配合思想工作,宣布拆迁目的及涉案土地的用地批文、商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方案等,但通常情况最终其结局均已补偿太低双方不欢而散,后续经过双方力量博弈而无法达成一致而走向矛盾激化的地步。我们的被拆迁人可能面临相关不明身份人对涉案房屋采取偷袭拆除,黑夜拆除、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但被强拆人与其说是不明身份人员,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却难以阻止陷于被动,报警虽然是第一步,但在后续房屋拆除事实已成定局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维权也有一定难度,这里面涉及“民告官”的专业知识,所以最后通过信访、复议、诉讼等多种思路维权后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成为最关键的一环。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征地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史西宁先生以此经典案例为不限于企业家、村民等被拆迁人做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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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事实一:合法房屋遭遇强拆

沈法袍是湖北省襄阳市南县南府镇沈阳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3.8日沈向南县警方报案说明自家房屋厨房被挖机毁损,后南县公安局查明其房屋毁损系镇政府安排的拆迁机械班组对沈家附近房屋进行地表清理时,施工人员的机械钩机将其房屋毁损一部分7.29日沈再次报案陈述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12.25日公安局以刑事立案出具立案决定书。

事实二:一审认为刑事立案侦查未结,不宜推定为县镇政府为被告

沈法袍基于前述事实向襄阳中院确认被告县镇政府强拆违法,襄阳中院认为沈某在7.11诉3.8日第一拆除系过失行为,第二次8.29诉7.29强拆已刑事立案,两次均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本次诉县镇政府强拆违法,但在第二强拆刑事立案未决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强拆系县镇政府所为,案件性质究竟是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尚处待定状态,亦不能代替公安进行违法确认,二审维持一审观点,最高院翻案迅速撤销了两审裁定,并认为刑事立案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法确认县镇政府共同承担强拆责任结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我们认为在强拆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和文件由行政机关保留,普通老百姓获取相关文件难度较大,因此在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证明责任处理上应当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事实依据”的证明责任不可定太高,应当站在维护被侵权人诉权的角度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史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起诉县镇政府为被告,在案证据是否已能证明强拆行为系被告所为,有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存在,符合起诉条件,只要有相关证据表明行政机关很有可能是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此标准,那应当认定符合起诉条件。

在强拆案件中,报警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公安机关的逆向证明作用能起到一两拨千金的作用,我们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全力搜集各方证据,明白本次拆迁的目的,土地的用途,尽可能多提供有政府参与拆迁的证据,最好能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早日介入案件,早日拿到满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