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阜阳名叫“胜男”的女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申请改名遭到拒绝。阜阳市政府回应称,改名理由不在变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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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和阜阳当地的相关规定,名叫“胜男”的女网友申请改名遭到拒绝,当地派出所确实不是在刻意刁难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阜阳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而不论是“胜男”,还是其谐音“生男”,都不算违背公序良俗。从这个角度说,的确如当地官方所言,“胜男”这个名字改名不在法定变更姓名情形范围之中,派出所作出不予变更决定有政策依据。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女子名叫“胜男”申请改名被拒,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侵犯了公民改名自由。事实上,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说,还是从情理角度讲,名叫“胜男”的女子申请改名属于合理正当的改名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满足这个要求。

从法律角度说,公民改名只要不违法违规,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公安机关不该拒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户口登记条例》则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情理上讲,女子因叫“胜男”引起他人误解,遭到他人嘲笑,造成心理伤害,选择申请改名,这个明显属于正当理由。按照《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

笔者以为,不论是保护公民的改名自由、改名权利,让人们改名更方改变,还是防范一些人滥用改名权,都必须在全国层面完善和细化公民改名的法律法规,公安部在2007年研究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有必要加快完成立法程序,为公民改名作业一锤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