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安庆市望江县一名女孩轻生的视频引发关注。现场视频显示,女孩欲投河自尽,本来警察已经及时赶到,但遗憾的是,悲剧最终还是发生了。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辅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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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警察站在岸边,眼睁睁地看着一名17岁中学生投河自尽,发生这样的悲剧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气愤。

警察确实非超人,不是每一名警察都擅长游泳。当遇到少女欲投河自尽时,我们的确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要求所有警察都能在第一时间下水救人。因为如果警察不会游泳,强制要求他们下水救人,很可能造成更多的人员牺牲和伤亡。但是,警察不是普通的围观群众,警察肩负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警察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警察非超人”并不能成为多名警察目睹17岁女生在眼前跳河自尽的借口,“警察非超人”不是警察推卸责任的理由。

从法律层面讲,多名警察目睹女生跳河自尽,涉嫌没有尽到法定职责,实质是涉嫌失职甚至是渎职犯罪。《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在发生遇到少女欲跳河自尽的危难情形时,普通老百姓出手相救是见义勇为,而及时进行救助则是出警警察的职责和义务。警察目睹女生跳河自尽,重点调查是否尽到法定职责。

再者,从救援常识角度说,既然公安机关接到有人跳河自尽的报警电话,并安排警察出警,那么理所应当在出警人员中配备会游泳的警察,以及携带救生衣、救生圈等游泳施救设备,不能安排一群“旱鸭子”空手去救援,这是基本常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从这个角度说,必须进一步调查当时为什么没有安排会游泳警察以及携带救生设备出警处警。而且,近年来,未成年人溺水案件时有发生,游泳应当成为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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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现场救援情形来看,出警警察处置有所欠妥。视频显示,投河自尽女生一开始站立位置水位非常浅,但民警并没有立即下水将少女拉回来。当少女跳进深水区后,民警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直接下水救人,而是慢悠悠地手拉手下水救人,错失最佳救援时间。

总之,警察不是超人,在出警时需要自我保护,不要做无谓牺牲,但不等于警察能以普通人标准要求自己,任由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