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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司法厅出台了《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充分发挥“两公”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年年初以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起草了《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通过进行省内调研,面向各市(州)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省司法厅网站立法意见征集栏征求意见和建议,邀请市、县两级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两公”律师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书面征求省委办公厅等10个单位以及再次书面征求9个市(州)司法局、梅河口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20年12月1日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分为总则、任职条件和程序、主要职责、监督和管理、附则,分别为5章25条和5章26条。主要特点为细化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师协会和“两公”律师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建档、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工作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明确了申请、注销和转为社会律师的程序,打通了“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流转渠道,把好“两公”律师队伍的入口关和出口关;明确了“两公”律师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为“两公”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明确规定“两公”律师首次投诉由律师协会受理、调查和处理,规范了对“两公”律师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据悉,省司法厅将以出台《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对“两公”律师的规范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全省“两公”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王超 实习生:刘秋菊 编辑:赵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