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合规经营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第一要务,而2017年以来银行业严监管、重处罚的态势,也让银行合规经营成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如果银行向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会怎样?可能很多银行业内专业人士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永远超出我们的想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扬州银保监分局对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的原因竟然是,江苏扬州农商行存在向员工发放经营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具体责任人韦金标对江苏扬州农商行向员工发放经营贷款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江苏扬州农商行向员工发放经营贷款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让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再看看这家银行这样做到底是什么逻辑?

第一,监管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这条规定到底规定了什么?

根据监管的处罚信息显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我们可以看看第四十六条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五)项规定条款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可以明确的是,银行内部员工如何参与经商是有可能存在相关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内部利益输送和违法情况的发生,不利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

第二,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是监管明确禁止的行为,而银行不仅允许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而且还向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银行员工有明确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银行员工在经济体的兼职和经商办企业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法律上讲,法律明确规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版)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监管法规上讲,监管部门早已经明确不允许银行员工经营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2018年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再次表明“不允许银行员工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

而这家银行不仅知道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竟然还发放了经营性贷款,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了。

2019年8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披露了四份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对某银行的四项违规中的组织员工经商办企业和员工从自己银行贷款购买股票和期货投资这两项处罚内容格外引人关注。

这说明在一些银行内部,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甚至银行组织员工经营办企业等违规行为并没有得到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

第三,银行给予内部员工发放经营贷款中如何通过审批审核的风险管控的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银行贷款有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和监管规范,特别是审贷分离制度是确保内部人现象以及违规贷款现象发生、从严控制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也就是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批严格分离。贷款审查应对贷款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我国《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在一家银行的授信管理全流程过程中,不但有双人调查制度,还有审贷分离制度,更重要的是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都是在不同的部门,从而起到相互制约和风险控制的作用。

而这家银行的员工经营性贷款居然通过了双人调查、审贷分离制度的严格审核审批,说明这家银行在执行信贷政策和信贷制度上确实存在可疑之处。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些内部员工经营贷款的发放有内情和隐情,到底是什么呢?对冲不良贷款?发放贷款以增加存款?都有可能。

我们无法知道这家银行发放员工经营贷款的详细情况,以上只是从一般性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范上剖析违规问题,只是难以理解为什么一家银行会出现如何低劣的违规现象?(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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