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据台媒,《艋舺》导演钮承泽性侵罪成立被判入狱4年,消息传来网友一片哗然,怒斥钮承泽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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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承泽到底是栽了,想当年有何等风光现在就有多么落魄。

2018年12月5日,电影《跑马》的工作人员出面指控钮承泽曾在一次聚会上性侵自己,在网上引起关注。

钮承泽否认性侵,说是“互有好感”,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之后钮承泽前女友站出来指证,说他行为乖张吓人,性侵一点都不意外,一下子把钮承泽“锤”死了。

今年4月该案一审判钮承泽入狱4年,12月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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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承泽该骂,入狱也活该,但有一个问题不辩不明:性侵和潜规则,到底该如何界定?

拿这件事来说,据钮承泽透露聚会结束后所有人都走了,唯独那个女生留下了。

在钮承泽看来这是一种暗示,即女生愿意跟他发生关系,才有了后来的事。

抛开道德审判从通俗意义上解读,大多数人都会得出跟钮承泽同样的结论吧。

再看法院宣判钮承泽获罪时的判词:

法院否定钮承泽所说两人“互有好感”,依据是两人聊天记录显示关系并不亲密。

聚会当天,女方也没有任何行为举止表明对钮承泽“有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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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钮承泽性侵罪就成立了。

从常规意义上来看这个说法没错,但有种情况就比较特殊了:潜规则。

一直以来娱乐圈都有潜规则的传闻,从60年代到00年代,从张钰到代文雯,这个东西一直存在的。

潜规则是一种利益交换,双方各取所需完全无需任何好感。

所以就存在这么一种可能了:女艺人为了上位主动献身导演/制片人/主演,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反悔了,比如单纯后悔了、没得到想要的资源等等,自称自己遭遇了性侵,这种事怎么算?

接受潜规则者固然可耻,主动献身的艺人同样该遭唾弃。

所以这里就存在一个“性侵”与“潜规则”界定的问题,这两者性质截然不。

这里就要说到著名的高云翔王晶涉性侵案了。

高云翔2018年3月在澳洲被捕,罪名是涉嫌性侵36岁当地地接人员。

消息传到内地后高云翔立刻“社会性死亡”,被网友骂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

直到终审判决下来之前,高云翔都是内地网友口诛笔伐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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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终审判决下来,高云翔无罪!

法院审理发现提诉人张某多处撒谎还删除聊天记录,认定发生关系系自愿,不存在性侵!

你看,这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理还了高云翔自由与清白,但舆论早已将其扼杀。

这还是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还审理了整整一年!

当然,还有今年4月份最最著名的鲍毓明事件,过程非常狗血,真相无比震撼。

只有两个人的情况呢?女艺人半夜敲开导演房门这种?男方恐怕辩无可辩了。

所以界定“性侵”和“潜规则”很重要,一个犯法了一个没犯法,一个单方面道德丧失,一个双方都失德,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但如何界定的确很困难,我的观点是事件出来后不要着急下结论带舆论,不要试图用舆论干扰司法,等一下,让子弹飞一会儿,等基本事实清楚了再下嘴也不迟。